湖北/黄石-2025-07-07 00:00:00
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阳新县生态能源服务中心省级民生工程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阳新县生态能源服务中心省级民生工程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号
被投诉人:阳新县生态能源服务中心
地址:阳新县宝成路*号
相关当事人:圣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阳新县熊家垴小区*栋****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阳新县生态能源服务中心省级民生工程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局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报价函与报价文件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报价明细表)不一致为由废标,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不实,属于无效响应。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没有在质疑答复期内根据投诉人质疑内容进行规范性答复。
(二)投诉请求
*、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监督,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在投诉项目中的违规行为,依职权调查后依法予以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暂停采购活动。
*、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采规〔****〕*号)文件的要求,对投诉人*的行为记分处理。
*、投诉项目评标无效、中标无效,未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阳新县财政局认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非必须或是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更正。并且投诉人在响应文件报价函部分明确说明:“已详细审查全部询价通知书,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对此无异议。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因此,投诉人因报价函与报价文件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报价明细表)不一致,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江苏嘉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规范填写标的名称为“太阳能路灯”,与采购文件提供的采购清单货物名称一致,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被投诉人在****年*月**日收到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邮寄过来的质疑书,****年*月**日作出规范性答复,并于****年*月**日寄出。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新县财政局
****年*月*日
五、其他补充事宜
阳新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