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光明码头有限公司51%股权挂牌披露
2025-07-07
浙江/宁波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宁波光明码头有限公司51%股权挂牌披露
浙江/宁波-2025-07-07 00:00:00

宁波光明码头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宁波光明码头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名称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年)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意向方报名前应向转让方申请查阅《宁波光明码头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等资料。意向方应在调查了解该项目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后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的报名竞买。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承诺函》。 *.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邹先生,联系方式:************。 *.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标的企业现有在职职工**名,标的企业已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形成了《宁波光明码头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并于****年*月*日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在股权交易期间按照《宁波光明码头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执行职工安置事宜,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由标的企业承担。 *、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截至****年*月**日,标的企业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向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向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相应利息根据各借款合同确定。 (*)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标的企业提供足额资金,以保证标的企业足额清偿其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截至股权交易合同生效的所有本金余额。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标的企业提供足额资金,以保证标的企业足额清偿其向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借款截至股权交易合同生效日的所有本金余额。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的,受让方同意就标的企业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借款截至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的本金余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标的企业应清偿标的企业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如有)。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标的企业应清偿标的企业向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如有)。标的企业未能按期足额清偿的,受让方同意就标的企业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如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成交后转、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在交易期间产生的损益等理由对股权交易合同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