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5-07-06 00:00:00
违规吃喝问题作为中央纪委重点整治的“四风”顽疾,其变异升级态势日益凸显。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专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纠治“舌尖上的腐败”的坚定决心。当前,违规吃喝行为呈现隐蔽化、分散化、电子化等新特征,监督执纪面临全新挑战。金融资本集团纪委立足监督执纪实践,深入剖析违规吃喝案件的查办流程、证据链构建、纪法衔接及量纪标准等方面的关键环节,为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水平提供参考。
一、违规吃喝的表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直接体现违规吃喝的条款主要涉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对应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吃喝宴请可能对党员干部从事的组织、管理、监督、服务等各方面的职权行为产生影响。“可能”强调了预防性。“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具体职权行为,也包括未来的、宏观的、笼统的公务管理活动。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宴请;受监督管理一方对监管者提供宴请;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宴请等。
第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年**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年*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第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款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款支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宴请,无论支付金额多少,都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假借交流工作、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等名义吃喝;以会议、培训、办公用品等名义列支、转移餐费;鱼目混珠,将违规吃喝产生的费用混入接待正常开支中;以无公函、伪造公函、“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等。
第四,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款中的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待活动中有超标准、超范围的用餐情况。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接待的用餐超过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超人数陪餐”(接待对象在**人以内的陪餐人数超过*人,接待对象超过**人的陪餐人数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接待中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提供高档菜肴、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同城公务接待;在单位内部食堂大吃大喝等。《条例》修改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公务”二字删掉,意味着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纪情形适用范围扩大,不限于公务接待,而是扩大到包括公务、商务、外事在内的各种接待活动。
第五,特殊主体违规吃喝行为。关于退休党员违规,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违规吃喝行为性质辨析
(一)主体要素(“和谁吃”):重点查证参与人员身份,特别是与管理服务对象的关联性
审理过程中必须查清三类基础信息:宴请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职务身份、各参与方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利害关系。
重点排查六类特殊关系人:①直接下属或分管部门人员;②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③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服务对象;④项目合作方的相关人员;⑤正在办理事项的当事人;⑥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其他人员。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吃请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违纪行为。如果党员组织、参加、提供、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且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就构成竞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考量因素应包含宴请频次、消费金额、场所性质、有无赠送礼品礼金、群众反映和负面影响等。证据收集中应当重点调取参与人员的详细笔录、职务关系证明材料、业务往来相关证明、通讯联络记录、消费场所登记信息等。
(二)场所要素(“在哪吃”):准确认定就餐场所性质,是否属于明令禁止的私人会所等特殊场地
查清吃喝时间和场所,并进一步查清宴请地点是否为“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私人会所大多是隐蔽场所、单独院落或需特定通道进入,具有专属性、隐蔽性、高档性等特征,组织难以监督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风腐问题。私人会所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俗称“一桌餐”。在审查取证中,应当先核查宴请地点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场所消防验收备案记录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等基础信息,并了解其运营模式。
在私人会所等特殊场地就餐的免责情形应当排除:“不知情”不构成免责理由,“未消费”不影响性质认定,“公务需要”不得作为正当理由。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搞团团伙伙。实践中,有一些党员干部以拉帮结派为目的组织饭局,长此以往很容易在吃吃喝喝、推杯换盏中形成小圈子、小团伙,不仅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还会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污染党内政治生态。因此,组织、参加带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性质的吃请,还可能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相关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三)资金要素(“谁付钱”):严格核查费用来源,包括公私款项界限、报销凭证真实性等
“公款吃喝”指以虚假公务活动为由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强调的是对公款的不当使用,防止假公济私。应当重点核查资金划拨审批流程、报账凭证与原始票据的一致性、实际参与人员与报备名单的吻合度。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强调的是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目的是规范公务、商务、外事等各项接待活动,约束因公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应当重点核查接待审批文件的完整性、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含人均费用核算)、陪餐人数是否合规、接待场所选择的合理性。
核查要点应建立“资金来源—审批流程—实际使用”全链条证据体系,区分直接经办人员与审批领导责任,核实参与者主观明知程度,并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衍生问题。
责任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真实的接待活动,如果相关接待活动都是真实的,存在接待不规范、超标准、奢靡享乐、报销凭证不齐全等问题,应按第一百一十六条定性处理。如果没有实质的接待活动,通过弄虚作假、虚构接待事项、转嫁吃喝费用等方式用公款支付本该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则按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三、违规吃喝典型情形处理示例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一般适用“从一重处”原则;特殊情形需数错并处的,须满足存在多个独立违纪事实、各行为具有可分割性及不存在牵连关系。
(一)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竞合的案件中,涉及如何选择适用条规的问题。如某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张某多次到私人会所接受某私营企业主的宴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同时违反《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之规定,两条款处分幅度相同(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择一重处”原则,需综合考量。在这种情况下,因第一百零二条可同时涵摄“场所违规”与“宴请”双重属性,结合执纪导向性,建议采用“主从认定法”,考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更能全面体现张某的行为性质,所以张某的行为应适用第一百零二条处理,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情节在量纪时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二)在私人会所违规接受公款接待,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实践中,有些违规吃喝案件中出现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公款吃喝三者竞合,条款的适用更为复杂。如某国有企业子公司班子成员安排在私人会所宴请上级领导李某,席间点了高档菜肴及烟酒,并用公款支付。该案中李某同时违反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比较条款处分幅度,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择一重处”原则及中央纪委相关解释精神,所以李某的行为一般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其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在量纪时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违规吃喝背后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
有的案件中,党员干部出于多个主观意图,实施了除违规吃喝外的多个违纪行为,除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外,还应对其他违纪行为分别定性量纪,然后再合并处理。如某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王某经常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张某宴请,某次宴请时张某请托王某打听所在企业纪委案情。饭后,王某向所在企业纪委打听案件具体情况。该案中,王某经常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张某宴请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违反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两个行为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王某的两个违纪行为应当分别定性、合并处理。因此,违规吃喝案件中,不仅要关注违规吃喝行为本身的违纪性,也要关注违规吃喝背后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四、违规吃喝案件量纪规则与适用标准
在违规吃喝类案件中要做到精准量纪,应当重点把握以下考量要素。
(一)责任主体区分原则
对违规吃喝人员进行量纪时要考虑其在违规吃喝中的角色地位,对组织者、参加者、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要区别对待,分清主办责任、参与责任及管理责任。一是违规吃喝的发起人、召集人作为违纪行为的发起人和主要实施者,是违规安排接待、确定接待场所、审批经费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其违纪情节比一般参与者更为严重,在量纪上一般要重于参与者,应当按照其行为危害程度从严追究主办责任;二是要对参与者进一步区分,对存在为他人“站台背书”“说情打招呼”等情节的“特殊参与者”,在量纪上要重于一般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则根据参与次数、金额以及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酌情处理。三是在公款吃喝案件和超标准接待案件中,要注意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根据责任认定进行量纪。
(二)纪律标准统一适用原则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认定直接主管人员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均应一体遵守、严格落实。违规吃喝案件中,党员应适用《条例》,非党员公职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政务责任。
退休的公职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因在职期间形成的权力影响、人脉关系等仍可能存在,同样可能被视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活动安排。对具有党员身份的退休公职人员,可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予以定性处理;对非党员身份的退休公职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可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三)涉案财物处理规范
办理违规吃喝案件应全面审查餐饮清单、报销凭证等书证,并结合相关人员的笔录,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对违规吃喝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分以下情况处置:一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案件,吃喝的费用要作为违纪款进行收缴,上缴国库;二是公款吃喝案件和超标准接待案件,对公款和超标准的费用作为违纪款退赔相关单位;三是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等原因无法确定违纪行为,且党员干部自愿主动上交违规吃喝费用的,一般按登记上交处理。还需要注意,实践中有的被审查人拒不退出违规吃喝费用,对这种情况在量纪时要体现从严从重处理。
(纪委 丁文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