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3-03
江苏/淮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苏/淮安-2025-03-03 00:00:00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淮安市财政局
文  号 淮财购决〔****〕*号 公开日期 **********
文  号 淮财购决〔****〕*号 公开日期 ********** 失效日期
名  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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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宇

被投诉人*:淮安市公安局

地址:淮安市生态新城玉兰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瑜

被投诉人*: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忠

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不符合招标要求。

(二)投诉请求

取消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年**月**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本项目经评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移动公司。**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召集评委会复核后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月**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移动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移动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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