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转让所持对四川三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权
2025-07-04
黑龙江/伊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转让所持对四川三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权
黑龙江/伊春-2025-07-04 00:00:00

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转让所持对四川三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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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转让所持对四川三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权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本次转让标的为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对四川三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权。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了《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了完善原合同内容,****年*月**日,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签订了《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结算价款进行了相应约定;为了保证合同能切实履行,预防社有资产受损,于****年*月**日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又签订了《农产品供销合同》,在此次合同中,李一田作为担保人,对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内冷链集团累计向三田供应链公司提供货物的供货金额为********.**元,经冷链集团多次催收,三田供应链公司仍不付款,并于****年*月**日给冷链集团提交了《关于本公司项目回款期限的商榷函》,提出了要求在****年**月分四次付清逾期支付的货款,截止****年**月**日三田供应链公司仅支付货款********.**元,剩余待支付货款*******.**元,冷链集团多次催促与沟通,三田供应链公司都未按约定及其承诺支付以上货款。 冷链集团于****年**月**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合法权益,并于****年**月*日取得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由三田供应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冷链集团支付货款*******.**元,李一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田供应链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判决,后冷链集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长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与被执行人沟通,于****年*月**日与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应还款项合计*******.**元,由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分十五期向冷链集团支付。 截止****年**月**日,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尚欠货款***万元加迟延履行利息******.**元(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应付未付额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至****年**月**日)。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已对该事项及后果充分了解和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受让价款存在争议或以此追究转让方责任。 *.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加受让,应对标的债权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自行向转让方查阅标的相关材料。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各类风险或其他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交易价款。 *.转让方不保证本次所转让债权全额或部分回收,受让方受让后,债务人对转让方及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异议等)可依法向受让方行使。转让标的物的一切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税费承担:本次债权转让所涉及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受让方后续执行债权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受双方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标的债权的变更手续(如有)。转让方应在上述**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债权相关的所有合同、权利凭证等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并向受让方出具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以书面通知发出的日期为准),以用于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意向受让方经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个工作日内,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其他详见《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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