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孛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博乐市灵壤网约车有限公司51%股权
2025-07-04
新疆/博尔塔拉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博乐市孛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博乐市灵壤网约车有限公司51%股权
新疆/博尔塔拉-2025-07-04 00:00:00

博乐市孛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博乐市灵壤网约车有限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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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博乐市孛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博乐市灵壤网约车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名称 博乐市孛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博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一、本次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缴**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金***万元,实缴*.*万元,另一股东认缴***万元,实缴*.*万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年*月**日前)按持股比例继续履行注册资本金的缴纳义务。 二、截止****年*月**日,未取得标的公司征信报告,无法确认网约车公司对外提供抵押、担保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情况。 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按比例承担。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五、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审查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二、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四、本项目采取场内行权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一)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二)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中标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中标者报价】金额。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八、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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