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2025-07-04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
武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当事人*(采购人):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甘肃省武山县宁远大道与繁荣街交叉口西***米
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号
当事人*(供应商):甘肃奥泽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街名门首府北区暨商业综合体二期*号商业楼*段幢*层***铺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判定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包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的函”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经查,“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包中标方为甘肃奥泽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山东五星车辆有限公司。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当事人的说明材料及询问笔录等,山东五星车辆有限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潍柴动力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五条的规定,甘肃奥泽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山东五星车辆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对甘肃奥泽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武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山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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