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2025-07-0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环境监测实验室专用设施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河桥镇王母桥村
被投诉人*: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保障中心(包头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座**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安晟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一号领秀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保障中心(包头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环境监测实验室专用设施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合同包*),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月**日发布变更公告,*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为北京安晟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年*月*日投诉人向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年*月*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 ****年*月**日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北京安晟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存在采用虚报从业人数**人欺骗招标方提高通过申请人资格、或存在未给全员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北京安晟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本次招标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
投诉人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做出质疑回复、投诉人提起投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包头市财政局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及相关材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虚报从业人数问题
经审查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社保及纳税缴纳凭证、临时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中标供应商为小型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人为在职缴纳社保以及临时用工人员。根据工信部解释,从业人员为在岗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因此,从业人员并不等于参保人员,就此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虚报人数行为缺乏依据。该投诉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能成立。
(二)不具备承担招投标项目能力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规模业绩不足认定其不具备承担本次项目能力的投诉缺乏依据。
此外,本次招标项目为货物类专项设施采购,安装调试部分仅涉及到产品自身,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特征,属于货物采购的附随义务,并非是工程项目的范畴,不适用于对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强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关于其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不能成立。
(三)招标存在违背公平公正行为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在本次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投诉人主观自评差异无法证明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分错误的情形。投诉人请求告知中标供应商具体得分、扣分细则等评标细节超出法定公开范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能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观点均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包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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