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龙财采购〔2025〕4号)
2025-07-02
吉林/延边
质疑投诉
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龙财采购〔2025〕4号)
吉林/延边-2025-07-02 00:00:00
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龙财采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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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智慧黑板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三乙源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汇丰路*号*栋****

被投诉人*: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

地址: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吉东居****

被投诉人*:龙井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吉林惠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刘丽丽综合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技术参数(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要求变相限制、排挤部分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投诉请求: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向被投诉人及成交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成交供应商均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

现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货物需求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井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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