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梅财采购〔2025〕3号)
2025-07-03
吉林/通化
质疑投诉
梅河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梅财采购〔2025〕3号)
吉林/通化-2025-07-03 00:00:00
梅河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梅财采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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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梅河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购电子警察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宇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运街与飞跃路交汇处伟业星城**幢一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吉林省信广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梅河口市兴隆大街城市花园**门市

被投诉人*:梅河口市公安局

地址:人民大街与梧桐路交汇处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 ***万普通抓拍机指向浙江大华品牌,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生态无光污染***万抓拍机指向浙江大华品牌,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四合一荧光补光灯指向浙江大华品牌,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中多款设备都有与现有平台对接要求,但对接时间要求比较短,倾向于现有平台“浙江大华”合作客户,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和标准中评分细则(二)技术评分(**分)设置不明确。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和标准中评分细则(三)商务评分(**分)*售后部分与*供货方案评分依据设置未进行细化量化。

投诉请求: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的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合一荧光补光灯不是大华设备独有名称,其他供应商也叫该名称,招标参数第**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存在评分依据设置未细化量化。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河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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