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7-03 00:00:00
重庆诚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资产一批
标的名称 | 重庆诚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大渡口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诚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资产一批(包含铜芯动力电缆、铝芯动力电缆),预估重量**.**吨,详见评估报告。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海康路***号*号楼***号负一层 | ||
转让底价 | *.**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丹策评报字〔****〕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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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踏勘联系人 | 熊老师/符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诚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转让底价为*.**万元/吨(其中铜芯动力电缆转让底价为*.**万元/吨,铝芯电缆转让底价为*.*万元/吨)。若形成竞价,则增值部分按铜芯电缆与铝芯电缆在转让底价*.**万元中的比例进行分摊。标的明细详见附件。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在转让方规定时间内(****年*月**日至*月**日工作日**:*****:**)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逾期不予接待),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在报名时需提交由意向受让方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整体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未提供上述资产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六、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称重工作(受让方需自行负责将标的运输至转让方指定的过磅地点进行过磅,双方按照移交情况确定实际重量)并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实际重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有权自行处置。 九、在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受让方须将履约保证金(按照成交单价×预估重量×**%收取)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待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并结清搬运、剩余交易价款、人工等相关费用且未引起安全、消防、环保事故后*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按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十、自受让方足额结清交易价款、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签订《标的交割清单》。《标的交割清单》签订后,标的看管、转移、现场清洁等涉及的一切费用和环保责任、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若未在《标的交割清单》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导致转让方现场废旧物资混乱、影响生产、环保处罚等,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如需转让方提供用水、用电及周转场地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办理申请,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十一、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二、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收费标准详见*****://***.*****.***/********?**=***。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项目的备查资料:评估报告、明细表、现场踏勘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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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大渡口分中心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 |
附件下载:
明细表(附件*)*******
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