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2025-07-02
吉林/白山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吉林/白山-2025-07-02 00:00:00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主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检查频次

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行政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每年一次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即时公示信息检查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随机抽查

行政检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修订,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组织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统筹,有效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根据省厅工作安排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 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信息;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根据工作安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随机抽查

行政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修订)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组织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统筹,有效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每年一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 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根据工作安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 *** 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具体检查频次与各执法科室、分局(支队)检查次数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号)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作安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备案)事项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检查频次与每年联合计划次数关联

一、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涉及到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登记事项
*.名称
*.类型
*.经营范围
*.住所
*.注册资本(按类型不涉及可不检查,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根据类型)
三、备案事项(根据类型)
*.章程
*.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登记联络员
*.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根据工作安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频次不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年*月**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计划须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应将监督抽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后统一下达。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统一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即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举报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随时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要有组织进行,要确定检查的时间、次数、对象和产品种类。日常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者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产品种类和方法。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负责处理。

按各级监督抽查计划开展,频次不定。

按照《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国家市监总局第**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根据市局及各县局工作要求开展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号,****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按专项工作要求及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开展,频次不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开展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年*月**日经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省厅要求获证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以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省厅工作要求开展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部长令发布)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按专项工作要求及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开展,频次不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开展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按专项工作要求及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开展,频次不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开展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一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执行标准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进行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验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周边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号令、已经*******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等特定餐饮单位每学期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社会餐饮采取每两年全覆盖一次的检查方式。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是否合规;
*.信息公示是否完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否规范:
*.原料控制是否规范;
*.加工制作过程是否规范: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备餐、供餐与配送是否规范: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是否规范:
*.餐饮具清洗消毒是否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是否规范:
**.制止餐饮浪费方面是否规范。

按照省厅年初工作要点及省厅下发的专项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计划。以市局开展督导检查的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加工主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根据省厅年初工作要点及省厅下发的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频次。

按照《吉林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标准进行检查。

根据省厅年初工作要点、省厅及市局专项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根据省厅年初工作要点及省厅下发的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频次。

*. 主体资质
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经营范围是否包含食品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项目与实际一致。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
*. 经营场所与环境
卫生条件:场所清洁、通风、防虫防鼠设施是否完善。
分区管理:食品与非食品、生熟食品、清洁区与污染区是否分开。
温湿度控制(如适用):冷藏/冷冻设备是否达标(如冷藏*~*℃、冷冻***℃以下)。
*. 食品质量与标识
感官检查:食品是否腐败变质、霉变或异味。
标签标识:是否符合《**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包括: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
成分表、贮存条件、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过期食品:是否存在销售过期或临期食品未专区提示的情况。
*. 进货查验与溯源
索证索票:是否留存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
进货台账:记录是否完整(品名、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商等)。
电子追溯系统:是否接入地方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如适用)。
*. 贮存与运输
仓储管理:食品离地离墙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运输条件:冷链食品运输是否全程温度监控并记录。
*. 特殊食品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专区销售,核对产品注册信息。
保健食品:是否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及蓝帽子标志。
散装食品:是否标注生产信息及防护措施(防尘、防蝇)。

按照省厅年初工作要点及省厅下发的专项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计划。以市局开展督导检查的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月*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各县(区)局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药店总数的**%,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零售药店全部进行检查。
*.各县(区)局对本辖区****年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开展*次***符合性检查。
*.各县(区)局对有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范围的零售药店检查不少于*次。
*.各县(区)局对****年经营场所及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检查发现有***严重缺陷的、排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零售药店监督检查不少于*次。
*.各县(区)局对****年因违法违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零售药店监督检查不少于*次。
*.市局对每个县(市、区)的零售药店抽查不少于*家。
*.按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
*.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下达的其他检查任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

年度下发的药品流通
检查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起施行,****年**月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全年监督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对三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年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全年监督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对*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年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按照工作安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省厅、市局安排专项行动,按要求进行检查,频次不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开展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省厅、市局各项工作安排具体实施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 根据****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专项检查一次
*.双随机检查一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根据“双随机”检查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示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 根据****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省厅、市局安排专项行动,按要求进行检查,频次不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省厅、市局安排专项行动,按要求进行检查

*.双随机检查一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根据“双随机”检查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能持续保持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所列的检验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一次
*.双随机检查一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根据“双随机”检查计划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年*月**日施行)第二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按照省厅专项检查文件要求开展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开展*次;
日常监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频次不定。

明码标价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转嫁费用、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医保基金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水电气暖收费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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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每年一次

*.检查商标印制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确认企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是否存在违法印制侵权商标或假冒商标的行为。

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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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按照省厅工作要求,每年度开展***次专项检查,每项专项检查期间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频次覆盖全年度。

广告主体资质、广告内容广告及活动合规性等。

根据专项工作部署、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社会舆情等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二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每年一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二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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