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21)
2025-06-25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21)
吉林/长春-2025-06-25 00:00:00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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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绿康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抚松路松宇花园二期*栋*单元***室一间**平米房屋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供应商:长春城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号长春站北站房*区*层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我方认为中标单位“长春城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亦违反了招标文件中***“注:供应商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供应商应当自行为服务人员办理必需的保险,有关人员伤亡及第三者责任险均应当考虑在报价因素中。”的要求,属于恶意报价获取中标资格。中标资格应被认定为无效。

投诉事项*: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回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投诉请求:综上所述,我单位请求取消中标单位“长春城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标资格;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对我公司的回复,我公司不予认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投诉事项有关材料、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关于调查通知书的说明函、评审报告及所有评委打分汇总表,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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