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医保局行政执法检查频次上限
2025-06-30
吉林/辽源
招标采购
东辽县医保局行政执法检查频次上限
吉林/辽源-2025-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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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 检查形式 | 实施层级 |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 是否双随机事项 |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最大检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是否抽样检测 | 抽样检测时长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应“互联网+监管”事项名称 |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名称 | |
次数 | 单位(月/季/年) | |||||||||||||||||
*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个月以上*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个月以上*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个月以上*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个月以上*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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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个月至**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个月至**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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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 | 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否 | |||||
*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月修改)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年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月修改)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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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相应行为的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相应行为的处罚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 年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否 | |||||
* |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
* | 年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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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年**月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年**月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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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号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五)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六)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 * | 年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号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五)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六)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 否 | |||||
**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号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
* | 年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号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
否 | |||||
**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 | 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否 | |||||
**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否 | |||||
** | 医疗保险稽核 | 医疗保险稽核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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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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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月修改)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薄、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月修改)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薄、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否 | |||||
**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月修改)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月修改)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否 | |||||
**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东辽县领域内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否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封存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封存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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