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2025-06-30 00:00:00
一、 项目编号:*****************
二、 项目名称:广元市昭化区光荣院提质改造项目物资采购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号
被投诉人:广元市昭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亨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赛格大厦*****
四、 基本情况
四川亨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元市昭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元市昭化区光荣院提质改造项目物资采购(*****************),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封面具有***或****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但没有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标准,该要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封面具有***或****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经****或***认定的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违反“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关于“检测报告”的强制性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投诉部分内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