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2025〕92号)
2025-06-30
广东/深圳 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2025〕92号)
广东/深圳-2025-06-3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号)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福田区妇儿医院医疗配套设备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窗帘隔帘)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韦亚度服装店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石芽头片区慢城三期**号楼*单元***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座*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该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存在针对特定检测报告数据范围的指定性条款。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货物生产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与履约无关,要求不合理,客观上形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投标人认证情况”超出常规认证分类标准,属于对认证范围的不当限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的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之“货物需求明细”部分,要求布帘、窗纱、隔帘均以㎡作为报价单位,此规定与深圳市相关政策存在冲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因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及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共计**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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