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2025-06-30 00:00:00
| 采购计划编号: | ************* | 项目名称: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采购项目 |
|---|---|---|---|
| 分包名称: | 一标段: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 | 分包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预算金额 | ******.** |
| 报价方式: | 总价采购项目 |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
否 |
|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
否 |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 否 |
| 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三)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专家论证或集体决策或政策依据):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 序号 |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
|---|---|
| * |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证明); (*)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承诺函; (*)供应商须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以开、评标现场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
| * | 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本项目允许保险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如为分公司投标的,需出具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同一保险主体,只能由一家分公司参与投标;(*)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
三、商务要求
四、技术要求
| 标的清单(服务类) | ||||||||
|---|---|---|---|---|---|---|---|---|
| 序号 | 品目名称及编码 | 标的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 服务期限 | 备注 |
| * | **********其他保险服务 | 医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 | 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 * | ******.** | 标的**其他保险服务:医疗责任险招标参数 (一)医院基本情况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三级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目前实际开放床位数***张,执业医师***人,执业护师、技师***人。****年住院*****人,门诊******人次。****年赔付**.**万元,五年赔付率为**.**%。 (二)保险费 拟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基本情况,按照往年的费率机制测算保险费,参考测算的保险费自主报价,报价需提供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级别的保险费报价。 (三)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不超过*万元或保险赔偿金额的**%,两者以低者为准。 (四)医责险追溯期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年医责险于****年*月**日到期,本次拟招标****年医责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按照上一年费率机制测算保险费后每年签订,投标保险公司须承担****年*月**日以前**个月追溯期内的医疗纠纷赔偿。 (五)附加险 保险公司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附加险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等内容。 (六)保险经纪人 需为我院配备专门的保险经纪人,提供协助投保、协助索赔、医疗纠纷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并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营。 (七)保险责任 主险: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险: *、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八)特别约定 *.赔偿处理特别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 (*)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年保费的*%额度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金额为*****元,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元,则需按第三方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 (*)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元以下(含*****元)的赔案,医调委人民调解员在与乙方充分沟通后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责任限额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法律依据特别约定。特此明确以下内容:*.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对于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九)理赔服务 *、接到本项目赔处中心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赔付时效 赔款金额≤********元*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赔款金额≤*********元*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赔款金额**个工作日内支付 *、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 二、公众责任险招标参数 (一)保险地域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 (二)赔偿限额。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明确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低于******元,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元。报价需提供公责险**万元保额的保险费报价。 (三)免赔额:*、财产损失:无免赔;*、人身伤亡:无免赔。 (四)保险生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向中标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生效。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六)附加险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违反条件条款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停车场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卫生装置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七)特别约定 (*)赔偿处理特别约定 对于本保险合同所指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第三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含因抢救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第三者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①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②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⑤对第三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计算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对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项目伤残级别每人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一级伤残***% (二)二级伤残**% (三)三级伤残**% (四)四级伤残**% (五)五级伤残**% (六)六级伤残**% (七)七级伤残**% (八)八级伤残**% (九)九级伤残**% (十)十级伤残**%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制定。 (*)合同解除特别约定 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限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限截止日期间天数/保险期限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 未决赔款是指保险人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则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者释义:本保险单所指第三者,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 雇佣人员释义: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人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实习生。 (*)赔付率调整因子特别约定 序号上一张保险单赔付率费率系数 *连续*年赔付率=**.* *连续*年赔付率=**.** *赔付率=**.** *赔付率<**%*+(赔付率***%)/**%***% ***%≤赔付率<***%*.* ****%≤赔付率<***%*+(赔付率****%)/***%****% *赔付率≥***%*.* 注:医疗机构上一张保单赔付率=上一张保单已决赔款金额/上一张保单保险费****%。 (*)多个医疗机构投保特别约定 若投保人为多个医疗机构投保,即将多个有单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列为被保险人,则应在保单中列明各医疗机构的名称、执业地点、赔偿限额,投保人按照各医疗机构对应的保费之和缴纳保费。 (八)保险经纪人 项目需配备专门的保险经纪人,为我院提供协助投保、协助索赔等公众责任险保险经纪服务。 | **个月 | |
采购需求附件:
| 采购需求附件 | |||||||
|---|---|---|---|---|---|---|---|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服务类
(验收方案附件):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 服务类细则类别 | |||
|---|---|---|---|
| 序号 | 评审项目 | 权重分 | 评分标准 |
| * | 投标报价 | **.** | 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除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以有效投标人(通过符合性筛选)报价中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基准价格分为**分。得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 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 * | 商务标响应情况 | *.** |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商务条款的得*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 *.*分,加分至满分时为止。 |
| * | 偿付能力 | *.** | (*)最近连续三年(*********年)或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得*分; (*)最近连续三年(*********年),***%≤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得* 分; (*)最近连续三年(*********年),***%≤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得*分; (*)最近连续二年(*********年),***%≤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得*分; (*)最近一年(****年),***%≤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得*分;其余的不得分。 按照孰高原则,在以上条件中仅取*项得分,不重复得分。 (偿付能力充足率以投标人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为准,需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并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显著标注,,否则不予计分;分公司投标的以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准) |
| * | 服务团队 | *.** |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人且从业经验均不少于*年的得*分;人数不少于*人且从业经验均不少于*年的得*分;人数不少于*人且从业经验均不少于*年的得*分;人数少于*人或从业经验少于*年的不得分。 注:在电子投标文件中附人员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简历)及其在投标人处近期(****年*月至今任意联系*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从业经验以简历中填写为准,否则不得分。 |
| * | 类似业绩 | *.**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年*月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分,满分*分。 注: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附的合同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 |
| * | 服务响应情况 | **.** | 投标人的服务响应切合招标文件要求、合理、准确、描述清晰完整,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服务需求的得*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服务响应有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服务需求的,每有一项加*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投标人服务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服务需求的,每有一项减*分,减完为止。 |
| * | 服务方案 | **.** | 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根据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承保服务:提供完善的承保服务,并由专人团队服务;根据承保方的需要设置承保方式: (*)方案内容详实,措施明确、合理、无漏项,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分; (*)方案合理,但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一般得*分; (*)方案内容不明确、混乱,无针对性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理赔服务:投标人应制定合理的理赔方案,包括小额快赔、预付赔款等方面,并由专人团队提供完善的理赔服务,若发生重大事故,设立理赔绿色通道: (*)方案内容详实,措施明确、合理、无漏项,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分; (*)方案合理,但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一般 *分; (*)方案内容不明确、混乱,无针对性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理赔时效:提供以往理赔案例,结合案例阐述保证理赔时效的相关措施,并做出理赔时效承诺: (*)理赔时效及承诺详细、全面、具体,有完善的保证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分; (*)理赔时效及承诺详细、全面、具体,但保证措施不完善,可行性、可操作性一般得*分; (*)理赔时效及承诺不具体,缺少保证措施且无针对性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组织分工、工作流程及制度:为本项目组建专属服务团队,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服务经验,团队专业性强且分工明确,阐述工作的流程和相关制度: (*)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能够保证本项目采购后的所有服务要求,团队人员经验丰富,配置齐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 (*)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团队人员配置欠合理,相关经验不丰富的得*分; (*)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团队人员配置不齐全,缺乏相关经验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 | 投诉渠道、制度 | **.** | 投标文件中有投诉渠道、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或办法。 (*)内容详尽完整,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或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完全满足实际需求的得**分; (*)内容完整,投诉渠道合理,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或办法基本符合实际需求的得*分; (*)内容简单,有投诉渠道,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或办法部分符合实际需求的得*分; (*)内容缺漏较多,无有效投诉渠道,投诉处理制度或办法与本项目相关性差的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 | 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 | **.** | (*)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履约能力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分; (*)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相关证明的得*分; (*)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的得*分; (*)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 |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 | **.** | 根据投标人编制的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进行评审,包括应急事件服务体系,实时响应应急事件服务的保险承保服务人员、理赔人员,国家政策实时更新的对接,应急事件协调能力服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的得**分;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的得*分;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应急预案的得 * 分;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没有应急预案,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 | 服务承诺 | **.** | *、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问题解决方案全面具体、针对性强,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 (*)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针对性一般得*分; (*)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内容不完整,有服务体系,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无针对性,人员安排不合理得*分; (*)服务承诺内容过于简单,无针对性,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不及时得*分; (*)服务承诺不合理,没有制定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措施,无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质性的可行性增值服务方案,每提供一条得*分,最多得*分,否则不得分。 |
| 合计: | ***.** |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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