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06-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多媒体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永康市嘉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小花园村二弄*幢*号二楼
被投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拱辰东路八巷**号
被投诉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采购中心回复的中标单位提供了生产厂家成都尚光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及《参数证明》,我司认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存在被误导,仅仅凭借生产厂家成都尚光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及《参数证明》,就认定为该参数是满足的,中标人违规操作,直接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采购中心回复的是中标单位提供了成都尚光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此函中明确提到该公司拥有全国**小时免费售后保修服务热线**********。我司认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答复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