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6-1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女子学校购置教学设备及教学软件(第*包)(婴幼儿保育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包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悦山国际三单元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女子学校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丰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新幼之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号*幢四层******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采购结果公示中品牌“奔腾”、型号“****”的电吹风,生产厂家“上海奔腾电工有限公司”,没有**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采购结果公示中***显示屏其中的*.**/**电源,品牌“伟越光电”,型号“定制”,生产厂家“深圳市伟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该厂家没有任何**认证证书。
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采购。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供应商提供的奔腾****电吹风具备**认证,该产品在**认证证书中全称为“****** *****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伟越光电”***显示屏委托生产厂家“深圳市明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电源生产厂家“长沙航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具备**认证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