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2025-06-26 00:00:00
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楚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盛安大道***号
被投诉人*: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海印路***号海天大厦****室
被投诉人*:舟山博物馆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创业研发园*区*号瞪羚谷*栋
投诉人南京楚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才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诚公司”)和舟山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关于《舟山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材料并于当日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友诚公司和博物馆,相关供应商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智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楚才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的生产企业均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元智公司)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中标,且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不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应被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事实依据:
*、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做出如下虚假陈述:“本公司参加(舟博)的(舟山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并据此享受了小微企业待遇。实际上,元智公司所提供的货物并非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写明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的制造企业。依据元智公司投标产品清单对应型号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元智公司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产品制造商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海信日立****年社保缴纳人数为****人,依据海信日立母公司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的****年和****年年报,海信日立营业收入为*,***,***.**万元,****年营业收入为*,***,***.**万元,相比****年营业收入****年下降幅度不超过*%,****年营业利润下降不超过*%,虽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尚未公示海信日立****年底企业人数,公开信息未显示该企业有任何大的减员事件,可以肯定企业人数依旧远超****人。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
*、依据采购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合同金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指上述**%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即“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供应商可选择合同分包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分包意向协议中应约定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视同符合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元智公司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产品制造商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提供所有标的非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应当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公示中小企业声明文件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十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中的附件,元智公司提供所有标的并不是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也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根据招标文件***(六)投标无效的情形*.*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依据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中所陈诉,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供货物非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因此,按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但中标单位既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的生产制造商做出中小企业声明,也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应被视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为多联机中央空调,只有温度控制功能,不具备恒湿功能,不是恒温恒湿空调,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一系列参数。元智公司提供虚假产品信息骗取中标,应被剥夺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依据:
*、元智公司投标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品牌为海信,型号为:********/*******;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品牌为海信,型号为:********/*******;经查询海信中央空调官方网站(***.***********.***)以及发布的产品彩页,上述两型号均为中央空调,非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不具备恒湿调控功能,多项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无室内送风风量指标,不能满足风量:≥*****/*的要求;*)无加湿量指标,不能满足恒温恒湿调控设备*的加湿量≥***/*、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加湿量≥***/*的要求;*)制冷剂为*****,而不是采购文件规定的*****;*)上述两型号为中央空调室外机,无室内送风功能,无机外余压值,不能满足采购文件机外余压:*****的要求:*)为中央空调室外机,无*寸彩触屏,不满足采购文件应具有*寸彩触屏的要求。*.以上产品信息均为海信中央空调官方网站和海信日立公开发布的有效信息,如信息有误也应由海信公司出具声明函,而非由中标单位凭空想象。且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均通过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其参数性能已在相关机构备案,不能随意更改技术性能和参数。如该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性能发生更改,其产品还能使用原先的节能产品认证?还符合节能产品认证?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中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剥夺元智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不得通过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不客观不真实的陈述或者说明,来规避对质疑事项的处理。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
元智公司提供“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的虚假技术参数,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骗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应被剥夺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依据:
根据本项目中标公告所公示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元智公司在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项获得了*分,本项目采购货物包括调控设备、净化恒湿一体机、抽层式恒湿储藏柜和文物展柜.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元智公司投标的净化恒湿一体机和抽屉式恒湿储藏柜制造商为其自身,未获得节能或者环境标志认证;展柜产品制造商为美特文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获得节能或者环境标志认证,故元智公司此项得分所提供的证书均为恒温恒湿调控设备的证书。但是,元智公司以不具备恒湿能力的中央空调冒充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对应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应得分。在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产品生产制造商的官方网站查实,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均为中央空调,非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产品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能用于本项目,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捏造产品技术参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骗取中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剥夺元智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投标文件提供本项目所采购的动力系统所包含的部件设备动力连接线即电线、展柜的部件灯具和玻璃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属于非法生产和销售产品。
事实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年*月**日所发布的《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中所列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一项电线电缆包含了动力连接线、第九项照明电器包含了灯具第十三项建材产品包含了建筑安全玻璃,因此动力连接线、灯具和玻璃应通过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后,才能销售。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回复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动力连接线、灯具和玻璃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投标产品本身还是投标产品的组成配件,均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提供过一个《一起由电源软线引发的废标案》案例,链接****://***.****.***.**/****/******/*****************。该案例中,原中标人提供的不锈钢电热水壶的***认证证书所标注的电源软线制造商为*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同款电热水壶使用电源软线的制造商却是*公司,最终原中标人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该案例反映了两个事实:*、在《强制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的配件也需要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关键元器件生产企业发生变更,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动力系统连接线电线、展柜的部件灯具和玻璃属于关键配件,与上述案例相符,属于《强制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标单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动力系统连接线电线、展柜的部件灯具和玻璃的强制认证证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其属于非法出厂、销售产品,应取消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投诉请求:
取消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责任,重新确定中标人,并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友诚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我司于****年**月**日在政采云上同意受理南京楚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对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主要质疑事项为质疑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中标,且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不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司于****年*月*日向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电话通知及在邮箱发送了质疑内容要求其协助答复(****年*月**日在政采云向其抄送了质疑内容并发起协助答复),*月**日收到了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质疑事项的协助答复函。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在答复函中明确告知其投标产品中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产品制造商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仅答复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无需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也无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说明其他产品的情况。
对于南京楚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中所述,我司认为:①在评审过程中,本项目资格审查人员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确声明不涉及分包的情况下,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缺失“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导致未能在评审现场向其发起在线询标,说明其相关不明确的内容。我司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有不可推脱的责任。②在接到质疑后,我司未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导致投诉的产生,我司表示万分歉意。③我司接到投诉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查询中,查询到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产品的制造商——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为制造业中的大型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虽未查询到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上一年度数据。但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或未提供证据的,被质疑人可视同相关当事人认可质疑事项,并作出有利于质疑人的认定意见。因此,我司应判定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所属行业的大型企业。③依据采购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合同金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指上述**%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即“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供应商可选择合同分包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分包意向协议中应约定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视同符合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产品制造商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提供所有标的非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又明确声明不涉及分包,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根据采购文件***(六)投标无效的情形——*.*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我司应判定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无效投标。
综上所述,我司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是错误的。
投诉事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司向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协助答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协助答复中称在本次投标产品中提供的“恒温恒湿机组*和恒温恒湿机机组*”的设备参数和性能完全满足甚至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南京楚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中所述,我司认为:①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一定都是根据其公开发布的资料编制而成,所以投标文件与公开发布的资料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再加上供应商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更新可能滞后等原因,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部分资料不一定及时更新,可能网站上的产品不一定是投标产品,投标产品也不一定在网站上发布。所以,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产品资料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可能会不一致,不能就此认为中标供应商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②南京楚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提到的“如信息有误也应由海信公司出具声明函”,不认可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我司根据现有的书面材料无法判定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产品信息骗取中标。
综上所述,我司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司向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协助答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协助答复中称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均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并提交了证明材料。
对于南京楚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中所述,我司认为:①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的产品认证证书并获得了评审专家的认可,评审专家给予了相应得分。在政府采购组织过程中,对供应商虚假材料没有核查的权利。②我司根据现有的书面材料中无法判定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否定其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提供的产品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能用于本项目。
综上所述,我司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司向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协助答复,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协助答复中称“投标文件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文物展柜和动力系统等设备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不存在响应遗漏。同时,根据行业惯例及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此类成品设备或集成化产品重点审核整体质量与性能,而非拆分各部件分别提交报告”,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动力连接线、灯具和玻璃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因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实未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动力系统所包含的部件设备动力连接线即电线、展柜的部件灯具和玻璃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我司根据现有的书面材料无法判定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非法生产和销售嫌疑。
综上所述,我司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博物馆辩称:
投诉事项*:因投诉方所列举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企业人数为****年数据,公开信息显示近*年该公司社保缴纳人数均在****人以上且未显示有大规模减员事件。基于现有可获信息,缺乏证据支持海信日立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业。同时,西安元智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全面,也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我馆认为其极有可能存在虚假应标行为。请贵局进一步调查核实,予以确认。
投诉事项*:我馆四楼库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对湿度(**)长期超标且波动较大,对馆藏文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配置博物馆专用设备对库房内的温、湿度进行调控,以避免青铜类、有机类文物在湿度偏高时出现锈蚀、发霉等病害,纸质类、丝织类文物在湿度偏低时出现干裂、水迹等病害。这就要求本次采购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必须同时具备恒温、恒湿功能,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为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元智公司所提供的海信品牌对应型号空调无法证明具备符合博物馆保护珍贵文物等特殊需求的恒温、恒湿调控功能,与我单位本次采购需求匹配度不高。我方代表在评审过程中曾就“恒温恒湿机组*和恒温恒湿机机组*”的设备参数和性能提出质疑,但未获评标专家组集体采纳。
相关依据:在《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中,对藏品保存场所的温湿度控制有具体要求,其中提到应设置空气调节设备,并且提出相对湿度日波动值不应高于*%。
投诉事项*:若元智公司提供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是在中央空调基础上自行组装而成,则为定制机,与其所提供的海信对应型号产品功能不一致,其对应型号产品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适用于该定制机组。同时,改装后机组可能产生安全风险和售后服务隐患。
相关依据:节能产品和环境认证产品是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相关要求,博物馆作为政府相关单位,需执行相应政策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虽未明确要求提供对应产品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但在博物馆项目中所使用的电线、展柜部件的选材,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国家强制认证(***)及行业专项标准,这样有利于在防火、防爆、防漏电等方面做到有效保障,确保国家珍贵文化遗产绝对安全。
相关供应商元智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关于元智公司投标文件的合规性说明。
经核查,在本次货物采购项目中,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定,本项目明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具体要求为预留合同金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指上述**%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即“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而剩余**%合同金额的非预留部分,其供应商类型不受中小企业限制,即允许大型企业参与投标。
针对预留的**%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部分,元智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于招标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存在措辞表述偏差,原模板表述为“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提供”,但本项目仅要求预留合同金额的**%货物由中小企业提供,剩余 **%的合同金额无需满足此条件,故该问题属于招标文件模板设置错误,而非元智公司虚假称述。因模板不允许更改,元智公司基于项目实际要求,在声明函中所列产品均由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制造商提供,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针对剩余**%合同金额的非预留部分,招标文件允许大型企业参与采购。元智公司采购的由大型企业制造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其报价仅占合同总金额约**%,符合本采购项目“预留合同金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元智公司已确保预留份额达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由于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非中小企业生产,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于中小企业产品列举的要求,因此我司未在声明函中列举该产品。但我司在投标文件《投标产品清单表》及《分项报价表》中已如实列明全部产品的品牌、型号及制造商,包括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的生产厂商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大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对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示的投标产品列表中包含大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骗取中标”的故意。招标公司亦对我司投标资格进行了全面审查,并认可了我司参与投标的资格。
*.关于元智公司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说明。
本项目属于预留合同金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上述**%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即合同总金额的**%”),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预留份额可通过下列措施进行:(*)若供应商选择将本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需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且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的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本项目预留合同金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同时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若供应商本身提供的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视同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无需进行合同分包,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需特别说明的是,此处“所有标的”指的是预留的**%面向中小企业产品部分,而剩余**%的合同金额,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提供产品所属企业规模作出限制。
根据招标文件,分包意向协议的适用场景为“供应商通过分包形式满足预留份额要求”。元智公司在本项目的总报价为*******元,其中小型企业报价占比总报价约**.**%,远超招标文件规定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合同金额**%的要求,且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亦满足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规定。基于此,元智公司预留份额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故无需采用分包方式,亦无需签订分包意向协议。贵司投诉中“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主张,系对招标文件“预留份额实现方式”的选择性理解,与文件条款的逻辑关系不符。
据此,贵公司此项投诉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恒温恒湿直膨机机组属于氟系统,型号为:********/*******和********/******的室外机连接型号为***********/***和***********/***的恒温恒湿室内机,是两组设备。两套设备的送风量,加湿量等都满足要求。
(*)海信设备使用的制冷剂为*****,相较*****,*****各方面性能更稳定,效率更高。
(*)恒温恒湿直膨机室内机满足室内送风功能,***********/***机外静压*****,***********/***机外静压*****,满足要求。
(*) 恒温恒湿直膨机机组设备自带***控制柜,通过***控制柜上的*寸触摸屏进行各项功能参数设定。
为保证设备参数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我司与海信公司再次进行了参数核准及确认,另提供具有海信公司的参数承诺函供核查。
据此,贵公司此项投诉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首先,我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均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同时针对贵公司对“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所投诉点均在投诉事项*作答,详情请查看投诉事项*回复信息。
最后我司承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可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查验。目前,我方已再次通过具体认证机构官方网站/查询平台,对相关认证证书的编号、有效期、认证产品范围等信息进行核实,并随函附上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充分证明产品认证的真实性。据此,贵公司此项投诉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提出“本项目所采购的动力系统所包含的部件设备动力连接线即电线、展柜的部件灯具和玻璃”其招标采购内容中有明确体现,动力系统属于“一、实施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调控*(一)配备库房调控设备**动力系统”,而文物展柜属于“三、配备文物展柜”不在一个分类,所以投诉人提出的理由不合理。
*.经反复研读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条《技术参数要求》,其中仅对文物展柜和动力系统整体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提出要求,未明确规定成品设备或集成化产品中的设备部件单独提供国家强制产品报告。我方投标文件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文物展柜和动力系统等设备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不存在响应遗漏。同时,根据行业惯例及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此类成品设备或集成化产品重点审核整体质量与性能,而非拆分各部件分别提交报告。
*.在招标文件中对“动力系统”的参数要求为:“设备动力连接线,布线、管道,配电设备等,按照现场实际需求提供。”很明显招标文件并未对该系统做出具体参数要求,并且着重提到了具体的供货类型要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提供,故该部分为定制化服务内容,因为该部分内容由我司提供具体安装及实施服务,所以在投标文件中我司的投标型号为:元智系统/定制。我司承诺将在项目实施初期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踏勘并根据踏勘情况对项目所需动力连接线、管道等安装辅材的数量及型号与甲方进行确认,并提供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给甲方进行选择。据此,贵公司此项投诉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元智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表述“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提供”系招标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存在措辞表述偏差,而非元智公司虚假陈述。元智公司在本项目中小型企业报价占总报价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合同金额**%的要求,故无需采用分包方式预留份额,亦无需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且即使元智公司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价格优惠,元智的政府采购总得分仍然排名第一,仍会中标。元智公司提供的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的送风量、加湿量等都满足要求,其制冷剂相较*****各方面性能更稳定,效率更高,该设备满足室内送风功能,且自带***控制柜,可通过***控制柜上的*寸触摸屏进行各项功能参数设定。元智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均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投诉人提出的动力系统与文物展柜不在一个分类,且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未明确规定成品设备或集成化产品中的设备部件单独提供国家强制产品报告,元智公司已完整提交文物展柜和动力系统等设备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元智公司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方投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恶意投诉,浪费行政资源。根据前述逐项答复内容,贵司针对本次项目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以上是诉辩双方原文,部分附件略)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舟山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编号:*************)的采购人为舟山博物馆,采购代理机构为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万元。
二、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该项目未签订合同。
三、该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第一章 采购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合同金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指上述**%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即“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供应商可选择合同分包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分包意向协议中应约定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视同符合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四、该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六)投标无效的情形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五、该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七、定标 (二)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确认因中标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如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六、中标人元智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不包括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
七、中标人元智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制造商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大型企业。
八、中标人元智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无分包协议。
九、参与该项目投标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供应商尚有*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已明确,供应商所提供的标的若非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则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中标人元智公司在回复中也明确此次投标的标的物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和恒温恒湿调控设备*制造商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中标人元智公司未提供分包协议,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元智公司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因根据投诉事项*中标人元智公司不符合该项目的申请人资格要求,为无效投标,因此,投诉事项*、*、*本机关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由采购人舟山博物馆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