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2025-06-2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兰哈拉嘎苏木牧区社会化服务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邢台宇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家湾工业区
被投诉人:西乌珠穆沁旗乌兰哈拉嘎苏木人民政府
地址:乌兰哈拉嘎苏木所在地
相关供应商:西乌珠穆沁旗永兴农机综合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中标供应商西乌珠穆沁旗永兴农机综合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装载机制造厂商“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填写错误。 投诉人称: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而据网络查询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求依法取消西乌珠穆沁旗永兴农机综合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且投标时须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西乌珠穆沁旗永兴农机综合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类型填写为中型企业。经审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无效,不能支撑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之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发函给货物制造商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请求协助认定企业规模。经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而西乌珠穆沁旗永兴农机综合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填写为中型企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但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经认定,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