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6-26 00:00:00
一、项目名称:东丰县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采购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乾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北三胡同**栋***室
被投诉人*:东丰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地址:东丰县三合满族朝鲜族乡兴太村三组
被投诉人*:吉林省中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玉圭园小区**号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第一次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第一次质疑回复时间:****年*月**日
第二次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第二次质疑回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一、方案部分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的第二项详细评审供货方案、运输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设备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中未标明详细完善、科学合理、思路明确、切实可行所指的具体内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检测报告部分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的第二项详细评审技术参数响应中的检测报告为特定检验内容,非国家强制检验内容,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证明货物是否符合同履行无关,采购人可以要求其作为验收提供证明货物是否符国家及行业标准,作为其验收依据但不应该作为评分标准限制投标人投标。并且所要求的内容为指定内容,并且单一指向某一个供应商。
投诉请求:重新编制招标文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于*月**日组织了专家论证,论证小组通过查阅采购文件,投诉函、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及采购人出具的佐证材料,认定事实如下:投诉事项中方案部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中检测报告部分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丰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