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2025-06-25 00:00:00
东海县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服务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东海县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服务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 * **** * ***** * ****
二、项目名称:东海县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服务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
投诉人地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 **号振兴时代广场 *********室
被投诉人:江苏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 ** 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理解片面,只认可提供营业执照一种情形,未考虑其他法定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投诉人作为独立法人的鉴定机构,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带有独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足以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被投诉人未予认可。\*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为维护原评标结果,片面解读文件,对质疑事项避重就轻,回避质疑焦点。被投诉人未到司法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却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到投诉人没有登记的部门查询,影响评委判断。质疑答复未针对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核心问题进行界定,对独立法人鉴定机构问题未作处理,违反执业规范。\*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对司法鉴定行业缺乏了解,无视投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未能客观处理投诉人的质疑。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使用带有主观臆断、反问质问和情绪化的语句,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对投诉人存在明显恶意。
投诉请求:*.明确投诉人政府采购供应商主体资格。\**.在该项目后续招标采购活动中,给予投诉人公正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 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因投诉事项排斥或歧视该竞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东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