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6-25
内蒙古/锡林郭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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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锡林郭勒-2025-06-25 00:00:00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市财监决〔****〕*号

锡林郭勒盟鑫明星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鑫明星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元(贰万贰仟零肆拾贰元整)的处罚

锡林郭勒盟鑫明星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锡林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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