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2025-06-25 00:00:00
质 疑 人:广西飞匠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隆安县城厢镇金字搭街****号
法定代表人:隆军
委托代理人:隆军 电话:***********
邮编:******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百色市田阳区****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整建制推进玉米单产提升项目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经审查,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我方广西飞匠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百色市田阳区****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整建制推进玉米单产提升项目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方,于****年*月**日准时参与该项目投标,并按时提交《磋商响应函》和最后报价。然而,在等待结果过程中收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告知:* 人磋商评标小组成员均以“评审项*;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章”为由,认定我方“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将我方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对此结论,我方认为该结论缺乏招标文件依据,且与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的表述存在矛盾,严重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
本项目于*月*日第一次开标,当时共有包括我方在内的*家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后进行资格符合审查环节,因有效供应商不足*家,项目废标。在整个开标过程中,我司未收到资格审查不符合的告知;本项目在*月**日第二次开标,仍是参与第一次开标的*家公司当中包含我方*家公司参与投标,而我方却被判定为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在两次招标间隔期间,我司的经营资质、业务范围、人员配置等各项与招标资格审查相关的条件均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且未收到任何关于资质需要补充或整改的通知。在招标要求无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我司资质审查结果却出现巨大差异,此情况严重违背常理与招标公平原则。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
(*)我司于****年**月**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经审查贵公司****年*月**日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法定代表人盖章处盖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质疑供应商(广西飞匠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字和盖章,该表述是指“签字”和“盖章”二者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和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才符合要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符合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截止目前,我公司未收到贵公司、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
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该项目属于全流程电子标在符合性不通过时系统自动将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推送至供应商系统,供应商可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评审结果节点处查询。供应商未及时查阅信息,造成的损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供应商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广西百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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