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06-25 00:00:00
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 **:**:**来源:西南联交所
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标的名称 | 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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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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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展示; *.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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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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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位) | ** | |||||||||||||||||||||||||||||||||||||||||||||||
所属行业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成立时间 | **********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简阳市 | |||||||||||||||||||||||||||||||||||||||||||||||
住所/注册地址 | 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龙赤大道***号附*号(属简州新城范围内)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决策文件类型 | 征询意见表 | |||||||||||||||||||||||||||||||||||||||||||||||
经营范围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金属(不含稀贵金属)和非金属表面涂层处理及技术服务;涂层技术研发;机械零部件加工;三维(**)打印技术开发;销售: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五金交电;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东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职工人数 | **人 其中:在岗 **人,离退 *人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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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 |||||||||||||||||||||||||||||||||||||||||||||||
****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 **.** | **.**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 ***.* | ||||||||||||||||||||||||||||||||||||||||||||||
审计机构 | 成都誉见未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季报 | *,***.** | ***.** | ***.** | |||||||||||||||||||||||||||||||||||||||||||||
备注 | ——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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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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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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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内可在西南联交所现场查询 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情况 无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中,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项实用新型专利正处于正在申请阶段,已经下发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根据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介绍,虽然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还未授权,但是已经属于企业的专利申请权,其相关的技术也已经投入使用,不影响作为无形资产组合为公司产生相关的收益。故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还未授权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资产负债等事项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记载,成都市简州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简州新城石盘街道龙赤大道***号成都市简州新城新经济产业园*项目(一期)*号楼部分厂房出租给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租赁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装修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起算日为****年*月*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含增值税),计租面积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陆拾捌万肆仟肆佰玖拾肆元肆角)。租金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本合同签订后,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租金起算日前**日内向成都市简州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第一期租金,后续每期租金应于上一期计租时间的最后一日前**日内缴纳给成都市简州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还未签订新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根据被评估单位介绍,还未续签《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的原因为成都市简州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在内部走程序。故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与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局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假设被评估单位后期的办公和生产场地可以继续租赁。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后,当被评估资产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拆除、毁损、灭失,往来账款产生坏账等影响资产价值的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若发生了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而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记载,被评估单位办公和生产的场地为租赁所得,其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截至评估报告日,被评估单位还未签订新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根据被评估单位介绍,还未续签《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的原因为成都市简州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在内部走程序。故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与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局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假设被评估单位后期的办公和生产场地可以继续租赁。 *.因为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对其公司所属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也无相关的利润分配约定,其历史年度也无相关的利润分配。故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东权益价值结论未考虑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未分配利润对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报告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重大债权债务 无 职工安置事项 不涉及 其它披露事项 *.四川旗丰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股东名册变更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为未实缴出资股权,该未实缴出资股权的继续出资义务将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于章程约定的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出资期限前按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如因受让方未按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且收到转受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及全部交易价款后,*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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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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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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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徐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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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