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5-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州大学第二期智慧教室、智慧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传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鹅头凤岭路**号三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环球广场*区**层
被投诉人*:福州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福诺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号*区**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传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传宸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咨公司)组织的福州大学第二期智慧教室、智慧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四、其他事项**、其他**.*.*样品。投标人需提供‘序号**(智能单联交互平板)、序号**(高清录播主机)、序号***(**无感课堂分析终端)’上述*种设备作为样品。*.*.*样机和样品参数要求(*)投标人所提供样品应与所投品牌、型号一致,若所提供的样品与所投品牌、型号不一致或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全的,按无效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样品的一般原则。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技术项*.演示**、*,演示**、*.演示**、*.演示**、*.演示**、*.演示**。(五)功能视频现场演示要求。四、其他事项**.*.*演示样机。投标人需提供‘序号*(智能终端)、序号**(智能双联交互平板)、序号**(交互式智能板书系统)、序号**(实训录播系统)、序号***(智慧教学系统模块)’上述*种设备作为演示样机。”,要求提供演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四、其他事项**.*.*演示环境(*)为保障学校本期项目与前期项目所建设内容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登录、统一入口、统一管理,实现资源、运维、教学巡课、服务等各系统模块间的互联互动,避免出现信息化孤岛。(*)投标人本次项目所提供的产品需要与接入学校现有平台进行联动,实现单点登入,统一身份认证,保障系统的稳定性。(*)投标人仅提供需要演示的设备,周边辅助设备、如显示器、电脑、网路环境这些,由学校提供。”,演示环境的设定违反公平性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闽咨公司接受福州大学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建福诺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福州传宸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闽咨公司提出质疑,闽咨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福州传宸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福州传宸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福州传宸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智能单联交互平板”“高清录播主机”“**无感课堂分析终端”三种设备均是本次采购项目智慧教室和智慧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与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活动的实施效果,鉴于同类设备质量差异显著,不同厂商在硬件配置、软件优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以及在相同技术参数下,各厂商产品的实际稳定性、兼容性表现可能差异巨大等情形,仅凭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响应及厂商承诺难以客观地评估设备的真实质量。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智能单联交互平板”“高清录播主机”“**无感课堂分析终端”*种设备作为样品旨在通过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符合上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主张上述招标文件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样品的一般原则”及“无需提供样品”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智能终端”“智能双联交互平板”“交互式智能板书系统”“实训录播系统”“智慧教学系统模块”作为智慧教室和智慧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与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活动的实施效果。鉴于同类设备质量差异显著,不同厂商在硬件配置、软件优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仅凭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响应及厂商承诺难以客观地评估设备的真实质量和使用效果。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智能终端”“智能双联交互平板”“交互式智能板书系统”“实训录播系统”“智慧教学系统模块”等设备作为样机进行演示旨在通过进行部分功能实际测试和综合评估以确保上述设备的采购质量,符合上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对以上设备的采购需求进行了充分的描述,无需进行演示”缺乏事实依据。
另,根据福州大学提供的前期参与方案的三家征集供应商提供的《征集方案》及《证明函》能够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均能满足“智能终端”样机相关技术项“演示**”“演示**”、“智能双联交互平板”相关技术项“演示**”、“交互式智能板书系统”相关技术项“演示**”、“实训录播系统”相关技术项“演示**”、“智慧教学系统模块”相关技术项“演示**”的演示要求,即上述演示要求属于供应商提供现有产品样机即能满足的常规性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人主张“对一些短时间内无法提供样机或者样品的投标人构成不合理条件,增加了潜在投标人的成本,为已有样机或平台的厂家量身定制,具有明显的倾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针对“演示环境”规定“投标人本次项目所提供的产品需要与接入学校现有平台进行联动,实现单点登入,统一身份认证,保障系统的稳定性”等。经采购人复函确认,本次采购项目中含与学校现有平台联动对接的演示项分别为:演示项*、演示项*,对应产品序号*“智能终端”(样机);演示项*,对应产品序号**“实训录播系统”(样机);演示项*,对应产品序号***“智慧教学系统模块”(样机)。即“需要与接入学校现有平台进行联动”的样机设备为“智能终端”“实训录播系统”“智慧教学系统模块”等设备。采购人福州大学提供的三家征集供应商提供的《征集方案》及《证明函》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能提供“智能终端”“实训录播系统”“智慧教学系统模块”等设备并“与接入学校现有平台进行联动”。因此,投诉人主张“对该公司及众多潜在供应商造成不合理限制,倾向于参与一期平台建设的供应商”及“此演示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并据此主张“演示环境的设定违反公平性原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