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5-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理工大学物联网管控智慧安全用电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龙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门山工业区**号
被投诉人*: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柘尾村樜兴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理工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传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鹅头凤岭路**号三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龙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曼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理工大学(以下简称理工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源公司)组织的福建理工大学物联网管控智慧安全用电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传宸公司投标提供的**口***交换机(品牌型号:慧云联***********)和*口***交换机(品牌型号:瑞斯康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网许可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有效的进网许可证信息,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交换机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项目采购交换机需要连接公网)。传宸公司存在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虚假伪劣产品虚假应标,影响项目中标结果,损害投诉人权益。投诉事项*:传宸公司投标提供的交换机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最基本的进网许可证要求,所提供的交换机设备没有通过严格的技术标准检测,产品质量和功能上无法保障,提供的慧云联交换机检测报告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应标,影响项目中标结果,损害投诉人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恒茂源公司接受理工大学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传宸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恒茂源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龙曼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龙曼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龙曼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龙曼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经采购人理工大学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的“**口***交换机”和“*口***交换机”仅用于校内局域网,不需要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截止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中国信通院、工信部及省工信厅的回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的“**口***交换机”和“*口***交换机”属于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即必须获得进网许可证方能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的电信设备。投诉人以上述设备“无法查询到有效的进网许可证信息,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交换机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项目采购交换机需要连接公网)”为由主张传宸公司“存在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虚假伪劣产品虚假应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传宸公司针对“**口***交换机”技术参数“▲*”“▲*”“▲**”“▲**”“▲**”“▲**”六项技术参数提供加盖有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报告编号为“*********************”的《检验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上述《检验报告》中“★设备技术测试”和“★企业技术要求”检验项目的方法均未依法取得该单位资质认定。即传宸公司针对上述六项技术参数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符合上述六项技术参数“需提供具有***或****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关键页证明复印件”的要求,不能证明上述六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关于“所提供的交换机设备没有通过严格的技术标准检测”的投诉内容成立。同时,经慧云联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公司收到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与传宸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检验报告》一致,该检验报告真实有效。本机关收到的未加盖任何法人公章的回函,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具备证明力,不予采纳。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客观上存在伪造、变造、改造情形,不足以认定上述《检验报告》系虚假报告,无法认定“慧云联交换机检测报告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应标”。因此,投诉事项*关于“所提供的交换机设备没有通过严格的技术标准检测”的投诉内容成立,关于“慧云联交换机检测报告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应标”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认定结果,传宸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口***交换机”规定的“▲*”“▲*”“▲**”“▲**”“▲**”“▲**”六项技术参数,扣除相应分数后传宸公司综合得分不再是最高得分,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部分投诉内容成立,成立的投诉内容影响采购结果,撤销合同,本次采购项目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