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41号)
2025-05-19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41号)
福建/福州-2025-05-19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印刷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金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区**#楼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北环中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德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工业区浦上标准厂房第**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金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彩色印刷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印刷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提供的样品“巡考工作证”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对投诉人进行废标处理,该废标事由不合法、不合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德安彩色印刷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的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金盾彩色印刷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金盾彩色印刷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金盾彩色印刷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正在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金盾彩色印刷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首先,投诉人主张“提供的样品‘巡考工作证’确为***材质”,但并未就该样品为“通体***材质”提供证据;其次,投诉人主张“****年福建省教育者试院招标的‘印刷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样品‘巡考工作证’的要求”与本次采购项目“对样品‘巡考工作证’的要求相同”,投诉人“参与****年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招标的‘印刷服务采购项目’提供的样品与本次采购项目所提供的样品材质相同”且在****年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招标的印刷服务采购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但金盾彩色印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年福建省教育者试院招标的印刷服务采购项目提供的样品与本次采购项目所提供的样品材质相同。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以提供的样品‘巡考工作证’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对投诉人进行废标处理,该废标事由不合法、不合规”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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