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6-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翔安监狱应急救援及医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喜迎盛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栋*楼*区**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翔安监狱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北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号环球广场**层**室东面**
相关供应商:江西龙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号新智科技园***栋*楼****室(东边)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喜迎盛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喜迎盛世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翔安监狱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翔安监狱应急救援及医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完后,以未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取消中标人江西喜迎盛世公司中标资格是错误的、无效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健坤招标公司接受福建省翔安监狱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江西喜迎盛世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公告显示江西喜迎盛世公司和福建省翔安监狱已于****年*月*日签订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于****年*月**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以附件形式补充原结果公告中的中标产品信息。江西龙墨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健坤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江西喜迎盛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健坤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书》,《质疑答复书》显示“中标供应商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不符合销售其所投产品‘牙片机(牙科*射线机)’的法定条件,即中标供应商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四、其他事项’第*条……的规定。因此,质疑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质疑事项内容影响中标,因本次采购项目仅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本次采购项目将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江西喜迎盛世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质疑改变结果向健坤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健坤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江西喜迎盛世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因质疑事项成立改变中标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经查询,《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年第**号)附件《射线装置分类表》所规定的“Ⅲ类射线装置”包括口腔(牙科)*射线装置,并标注说明“口腔(牙科)*射线装置包括口腔内*射线装置(牙片机)”,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复函内容,投诉人在本次采购项目所投品牌为“蓝野”,型号为“*****(*)”的“牙片机(注册证名称:牙科*射线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根据前述规定,投诉人从事该产品的销售活动,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四、其他事项”第*条“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为不允许分包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即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主体,因此,投诉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满足销售其所投“牙片机(注册证名称:牙科*射线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证。经查,投诉人所提供其持有的证号为赣环辐证[*****]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颁证时间为****年*月**日,晚于投诉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投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满足销售其所投“牙片机(注册证名称:牙科*射线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因此,投诉人在未取得“牙片机(注册证名称:牙科*射线机)”相关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具备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收到江西龙墨公司相关质疑,认为投诉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符合上述规定,认定相关质疑事项成立并改变中标结果,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依据:投诉人主张其“完全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偏离,废标条款)作出了响应”并按要求提供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关于其他三家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都未取得或提供关于‘牙片机(牙科*射线机)’的销售许可资格”的主张,本机关认为,其他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情况不影响对投诉人是否满足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条件的认定;投诉人关于“‘投标行为’不等同于‘销售行为’。投标时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无法规依据的”的主张,如前所述,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即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投标环节),应当满足销售其所投“牙片机(注册证名称:牙科*射线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综上,投诉人根据上述投诉书所列依据主张“中标完后,以未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取消中标人江西喜迎盛世公司中标资格是错误的、无效的”缺乏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