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5-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采购军供厨房炊事饮食机械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厨尚煌物联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国道与经中路交汇处
被投诉人*:福建省景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站东路**号烟草楼*层***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厦门凯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前进苏营一里**号一至四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厨尚煌物联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尚煌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省军用饮食供应站)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景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采购军供厨房炊事饮食机械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的“自动电蒸柜(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康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根据招标文件清单参数中“自动电蒸柜”作为电热类食品加工设备,生产制造必须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涵盖生产设备单元,中标供应商中填写的品牌制造商广东康伟公司不具备生产电蒸柜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理应投标无效,在资格审查环节就应该给予废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景业公司接受省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厦门凯旺公司,并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景业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厨尚煌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厨尚煌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厨尚煌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厨尚煌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厦门凯旺公司针对上述采购标的所投产品“自动电蒸柜”,规格为“康伟”,制造商为广东康伟公司。经厦门凯旺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为“******.****** ******.*******”。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复函确认,上述产品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的定义和发证范围,该产品属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类别下的“商用电热设备”产品单元内的产品品种“蒸汽炊具”;电磁灶属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类别下的产品单元,电磁灶属于该单元内的产品品种,产品执行标准为“******.* ******.**”。即“蒸汽炊具”与“电磁灶”分别属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类别下的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执行标准亦不相同。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复函确认,该单位于****年*月**日对广东康伟公司核发现行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名称为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品种为电磁灶。综上,厦门凯旺公司所投上述产品属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规定的发证范围的产品,且未取得相应产品品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复函确认,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厦门凯旺公司所投产品存在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无法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拟采购标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厦门凯旺公司从根本上无法依法履行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涉义务,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专家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厦门凯旺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落款“投标人:厦门凯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该页面加盖该公司的电子公章。本次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小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认定厦门凯旺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性审查结果为通过”,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能成立。鉴于厦门凯旺公司无法依法履行且实际上合同双方亦未履行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撤销合同,无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