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53号)
2025-06-19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53号)
浙江/杭州-2025-06-19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排或双源**排×*及以上**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漳州市天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鑫园小区*幢*区*层北侧

相关供应商:厦门福睿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号***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民发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漳州市天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排或双源**排×*及以上**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商务项评审因素“类似业绩”歧视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及小微企业。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项评审因素“技术响应条款(评审指标***)”及技术参数“(评审指标***)▲**、一体化影像链,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与**品牌一致程度”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涉及评审因素及技术参数歧视中小企业,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要求相悖。投诉事项*:部分商务要求“**.*为了保障设备的应急维修,中标人需提供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不少于*人(投标人应提供工程师人员名单、身份证号、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在职社保证明、能维修所投设备工程师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不明确。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宏招标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睿亚公司。天宏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浙江民发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浙江民发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浙江民发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浙江民发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本次采购项目是省卫健委为全省公立医院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已有*家配置医院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集中采购所涉大型医疗设备技术复杂,涉及医院范围广、台数多,资金量大对生产能力要求高。业绩是衡量生产企业的履约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项目经验的客观证明,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将“类似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一个产品技术的成熟度和厂家供货能力,筛选出设备质量、性能以及履约能力较好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同时,“类似业绩”评审因素,并未限制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亦未限制供应商的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并未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满足“类似业绩”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且“类似业绩”评审因素已于****年*月**日本次采购项目开评标前通过采购更正公告更正为“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评审因素,并未以“类似业绩”评审因素作为本次采购项目实际评审依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商务项评审因素“类似业绩”歧视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及小微企业。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球管、高压发生器、探测器属于**的核心部件,球管是**设备中产生*射线的源头,球管性能直接影像**图像的质量,稳定而精确控制的球管能够保证产生高质量的*射线,从而获得清晰、准确的**图像,有助于对病变进行准确诊断。高压发生器为球管提供稳定的高电压,是保证*射线强度和能量稳定的关键。球管和高压发生器共同构成*射线系统。探测器用于接收穿过人体的*射线信号并转化为电信号或数字信号,探测器及组件组成采集系统。采购文件要求“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与**同品牌”是为了保证成像全体系运行更加高效、稳定、可靠,保证**扫描的稳定性和图像质量,提高诊断精确度;是为保证*线功率的精准控制、合理剂量下的高质量图像获得,避辐射量过高或过低,影响诊断及造成不必要损伤;保证售后服务体系更便捷高效,减少对临床诊疗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因此,采购文件要求“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与**同品牌”,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球管、探测器和高压发生器在设计和制造时是否遵循同一品牌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经过严格测试和优化,相互之间的兼容性是否更好,在信号传输、数据采集和处理等方面是否能够高效协同工作;考察设备厂家是否能够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维保配件的稳定供应是否有保障,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上述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满足“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与**品牌”的佐证材料。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能满足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为**同品牌的只有**、西门子、飞利浦、佳能等国外品牌”的投诉内容可知,投诉人亦认同存在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满足“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与**品牌”。因此,采购文件规定“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与**同品牌”不属于《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规定的情形。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上述规定“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认定结果,采购文件商务项评审因素“类似业绩”及采购文件技术项评审因素“技术响应条款(评审指标***)”及技术参数“(评审指标***)▲**、一体化影像链,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与**品牌一致程度”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并未限制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亦未限制供应商的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并未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采购文件上述规定内容“歧视中小企业,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要求相悖”。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考虑到**属于精密机械,涉及医院**家分散于全省各地,维修服务点有售后工程师可以快速响应,缩短故障停机时间,避免延误危重患者救治,因此设置“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评审因素。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评审因素中已明确须要提供的佐证材料有“工程师人员名单、身份证号、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在职社保证明、能维修所投设备工程师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指向内容唯一,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投诉人主张条款规定“不明确”缺乏事实依据。同时,采购人明确具备“能维修所投设备工程师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人员可证明其具有维修所投设备能力,符合采购人的需求。投诉人认为“应该明确要求提供设备生产企业的原厂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缺乏事实依据。另,“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评审因素的具体规定内容已于****年*月**日本次采购项目开评标前通过采购更正公告进行更正,并未以投诉人所依据的规定内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实际评审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次采购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采购包*预算金额远高于***万元,不属于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的规定,结合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标的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预算金额*****万元,采购**台,技术积累与研发投入、生产规模与供应链整合能力等要求高,中小企业受限于研发资源、资金规模、生产规模、团队人员规模等,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和充分竞争本次采购项目整体,因此,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另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工程项目为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号文件规定的*%—**%提高至**%—**%。”的规定。投诉人主张“本项目采购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未落实相关政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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