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54号)
2025-06-19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54号)
浙江/杭州-2025-06-19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徐碧街道乾龙新村**幢*层

相关供应商*:厦门福睿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号***室

相关供应商*: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一号楼*层*****;*****;*****(共**间)商务办公(***室除外)

相关供应商*: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号火炬广场北楼***、***、***室

相关供应商*:福州同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号*#楼第二层西侧、*#楼第二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民发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工程咨询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审因素“产品业绩”和“科研论文”歧视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及小微企业。投诉事项*:采购包*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投诉事项*:采购包*评审因素设置歧视中小企业,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要求相悖。投诉事项*:采购包***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合理。投诉事项*:采购包*(*.** **)技术参数要求【项号**】不合理。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有排他性、歧视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商务要求*合同支付方式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亿达工程咨询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显示“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及“更正原因: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采购包*因有效供应商不足*家废标,厦门福睿亚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华润医药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厦门火炬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福州同春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浙江民发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亿达工程咨询公司提出质疑,亿达工程咨询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浙江民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浙江民发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浙江民发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鉴于“本次集中采购所涉大型医疗设备技术复杂,涉及医院范围广、台数多,资金量大,对生产能力要求高。业绩是衡量生产企业的履约能力、技术水平和项目经验的客观证明,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设置商务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是为了“采购到经过市场检验的技术较成熟、市场占用率较高的产品”并“保证采购项目的顺利履行”;鉴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的是“技术先进、科技性能领先的高端设备,采购单位主要是省内三甲医院,这类医疗机构科研及临床均要求高、对设备助力科研能力的需求较高”“科研论文数量是衡量机型性能、科研产出和临床及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指标,先进的设备凭借其技术先进性和临床价值高的特点,容易吸引临床和科研人员开展研究”,设置商务项“科研论文”为了“采购到技术先进、科技性能领先的高端设备”。因此,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商务项要求是为了满足医院的实际临床需求,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关于投诉人针对采购包*“产品业绩”和“科研论文”的投诉内容,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未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完全满足采购包*商务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要求,同时,采购人针对采购包*“投标人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排或双源≥**排**及以上**)的业绩”提供的佐证材料中仅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显示“投标人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排或双源**)的业绩数量:***份及以上”,其他产品业绩材料或显示为所投品牌同类/同一型号设备的订单台数、装机数量或未加盖厂家、供应商公章,来源不明。因此,上述“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佐证材料无法证明三家以上供应商完全满足采购包*商务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的要求;另外,根据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有两家供应商完全满足采购包*商务项“科研论文”要求。结合采购人针对采购包*商务项“科研论文”提供的佐证材料能够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完全满足采购*商务项“科研论文”要求。

关于投诉人针对采购包*和采购包*以及采购包*、采购*和采购包*“产品业绩”的投诉内容,本机关认为采购包*、采购包*采购产品均为“*.**及以上**”,采购包*、采购包*及采购包*采购产品均为“*.**及以上**”。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针对采购包*、采购包*所采购的“*.**及以上**”、采购包*、采购包*及采购包*所采购的“*.**及以上**”商务项部分规定的“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均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商务及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因此,投诉人主张采购包*、采购包*和采购包*、采购包*及采购包*“评审因素‘产品业绩’”“歧视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及小微企业”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针对采购包*“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的投诉内容成立,针对采购包*“科研论文”、针对采购包*和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和采购包*“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包*的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探测器为**同品牌(投标人须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章投标人公章)”、“▲*.*球管为**同品牌(投标人须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章投标人公章)”及“▲*.*高压发生器为**同品牌(投标人须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章投标人公章)”是因为“同品牌的球管、探测器和高压发生器在设计和制造时遵循同一品牌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经过严格测试和优化,相互之间的兼容性通常更好,较能够发挥性能优势,在信号传输、数据采集和处理等方面能够高效协同工作,有助于减少因不同品牌部件质量差异或兼容性不足而导致的设备性能波动,从而保证**扫描的稳定性和图像质量,提高诊断精确度。同厂球管、高压发生器及探测器还有利于*射线功率的精准控制、合理剂量下的高质量图像获得,如小儿、大体重及大范围检查等患者的射线精准控制发生,避免过大或过小能量射线造成辐射量过高或过低,影响诊断及造成不必要损伤”且“当以上核心部件为同品牌配置时,售后服务体系往往更便捷高效,便于设备厂家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也有利于保障维保配件的稳定供应,避免跨品牌协作可能导致的维护响应延迟等问题,从而导致因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停机时间延长,减少对临床诊疗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设置“▲*.*高压发生器总功率(非等效)(投标人须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章投标人公章)≥*****”是因为“高压发生器功率是**性能的核心指标之一,直接决定了*射线的输出强度、稳定性与控制能力,高压发生器功率越大,越能够保证短时间内输出大量*射线实现快速扫描与大范围扫描,配合其他部件影响图像质量、适用范围”。因此,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均是为了满足医院的实际临床需求,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主张“参数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缺乏事实依据。

采购人提供了前期调研阶段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分别满足“▲*.*”“▲*.*”“▲*.*”“▲*.*”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证明上述技术参数分别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投诉人亦确认存在三家以上品牌供应商能够满足上述技术参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因此,投诉人主张“限定了**、西门子和飞利浦等国外品牌”并据此主张上述技术参数“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采购包*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投诉事项*认定结果,关于采购包*商务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采购人提交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完全满足。因此,投诉人针对“评审因素‘产品业绩’”设置不当的投诉内容成立。

关于采购包*商务项“科研论文”,根据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并结合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能够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完全满足采购包*商务项“科研论文”要求。关于采购包*“▲*.*”“▲*.*”“▲*.*”三项技术参数,采购人提供了前期调研阶段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上述采购包*“▲*.*”“▲*.*”“▲*.*”三项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上述技术参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因此,投诉人针对采购包*“科研论文”“▲*.*”“▲*.*”“▲*.*”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包*的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机型在****/****首次注册时间应为****年*月*日之后”是为了避免采购到接近产品更新换代周期末期或库存的设备,以免因后期设备停产导致维修困难,从而降低业主在设备使用与维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因此,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注册并未要求医疗器械需完成技术迭代升级。因此,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均是为了满足医院的实际临床需求,相关技术参数条款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主张“采购包***需要提供的机型在****/****首次注册时间为****年*月*日之后,以此衡量技术先进性不合理”“排斥所有****/****首次注册时间为****年*月*日之前的产品”并据此主张“采购包 ***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项号**】*.**液氦容量≥****升或具备无液氦技术”是因为“目前磁共振设备的主磁体通常为超导磁体,需要超低温环境维持其超导状态。液氦是磁共振设备的核心冷却介质,可提供超低温环境,使设备维持超导状态,对设备的稳定运行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充足的液氦可有效避免因汽化耗损造成的冷却不足,进而导致设备失超,影响图像质量的稳定性与诊断结果的准确性。”且“尽管液氦不可或缺,但其存在资源稀缺、维护成本高等问题,为此,部分厂家开发了无液氦技术,无需大量液氦作为冷却介质,从长远看,该技术减少液氦补充的繁琐流程与高昂成本”。因此,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均是为了满足医院的实际临床需求,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另,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液氦容量≥****升或具备无液氦技术”,即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无论是满足“液氦容量≥****升”或满足“具备无液氦技术”均符合上述技术参数规定。结合采购人“本次采购在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等级、预算、历年集采价格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开展采购分包工作,同一类产品的不同采购包预算不同。如*.**磁共振分为包*、包*两个包,其中包*的挂网价(单台***万)相对包*(单台***万)较高,由于目前无液氦技术为新技术,对应的产品报价相对较高,与包*的挂网采购价(单台***万)不相匹配。经专家组论证,包*、包*‘液氦容量’参数分别设置为‘≥****升或具备无液氦技术’‘≥*****’”的投诉答复内容,投诉人根据“同为*.** **,采购包*:*.**及以上**包*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项号**】*.**液氦容量>****升。”主张“疑似采购包*参数有意向产品且具备无液氦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倾向性,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上述采购包*中“★*.**”技术参数是因为“磁共振设备磁体孔径大小影响患者检查的舒适度和适用范围。大孔径设备可减少幽闭恐惧症发生率,也更适合肥胖患者、儿童及术后携带金属植入物的患者”;设置上述采购包*及采购包*中的“★*.*”技术参数是因为“独立接收通道数越大,同一时间采集的信号量越多。搭配高通道线圈时,与低通道线圈相比,相同参数时单位时间内获取的数据量更多、图像信噪比更优,既可通过加速技术缩短扫描时间,又能凭借高信噪比支持高分辨率扫描以发现微小病变,有助于急重症患者的快速成像及疑难病例的高分辨成像,更好满足临床需求。在大视野单次扫描中,通道数不足会使部分线圈单元无法接受信号,需二次扫描,进而影响图像质量并增加诊断误差风险。通道数充足时,临床医师无需拼接多组图像,减少阅片时间,还可避免因分次扫描导致的定位误差。由于成像效率高,可缩短患者检查时间、提高舒适度,可增加医疗机构每日检查量,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设置上述采购包*及采购包*中的“▲**.**”技术参数是因为“心肌定量参数成像(如*********、*********、**********)是磁共振成像(***)中用于量化心肌组织特性的技术,通过定量测量心肌弛豫时间(**、**、***值),可为心脏疾病的早期诊断、病理机制研究及疗效评估提供客观依据”;在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中针对“是否配备商品化深度学习平台且提供****注册证”规定“具备”旨在“引入经认证的成熟的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提升影像检查从定位、重建到后处理的全流程质量与速度,优化流程效率(如提高患者流通量等)及辅助临床决策”。因此,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均是为了满足医院的实际临床需求,相关技术参数条款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另外,采购人提供了前期调研阶段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分别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证明上述技术参数分别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因此,投诉人主张“上述参数设置不合理有排他性、歧视性”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次采购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采购包*至采购包*预算金额均远高于***万元,不属于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的规定,结合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是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积累与研发投入、生产规模与供应链整合能力等要求高,中小企业受限于研发资源、资金规模、生产规模、团队人员规模等,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和充分竞争。如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可能导致采购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至采购包*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工程项目为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号文件规定的*%—**%提高至**%—**%。”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至采购包*均通过“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规定采用价格评审优惠措施“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因此,投诉人“本次采购项目所有采购包均‘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未落实相关政策”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要求中标人提供***%预付款退款保函,是按预付款金额(合同总金额的**%)***%提供反担保”及“退款保函对中标企业来说,实际只是向银行缴纳少量的手续费,数额一般不会对一家企业造成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的答复意见,中标人提供***%预付款退款保函是按照预付款的全部(***%)提供反担保,而非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提供预付款退款保函。因此,投诉人主张“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却要求中标人提供***%预付款退款保函,增加中标人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对资金流转紧张的中小企业负担过重,阻碍其参与项目竞争”并据此主张“本次采购项目商务要求*合同支付方式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并结合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达到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的付款条件是指“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中标人已提供符合要求的***%预付款退款保函”。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的付款条件是指“货物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报告,若存在质量等问题,需中标人整改并复验合格后才视为验收合格),中标人按医院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提交,完成招标文件和双方合同里约定的该阶段事项,无违约或其他争议”。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是指“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年期限,货物在质保期内可正常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或售后纠纷,中标人按医院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提交,完成招标文件和双方合同里约定的该阶段事项,无违约或其他争议”。因此,投诉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何种情况是‘达到付款条件’”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已废标,责令省卫健委重新开展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限期改正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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