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38号)
2025-05-13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38号)
福建/福州-2025-05-13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州大学第二期智慧教室、智慧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润无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创新园二期**#楼**层****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环球广场*区**层

被投诉人*:福州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福诺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号*区**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润无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无声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咨公司)组织的福州大学第二期智慧教室、智慧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技术能力*:投标人所投序号***‘智慧教学系统模块’的制造商提供针对教学师生一张表平台、智能知识点打点推送系统的软著。全部提供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技术能力*:投标人所投序号***‘**无感课堂分析终端’的制造商提供针对无感考勤智能统计分析系统、智能**运维巡检系统的软著。全部提供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技术能力*:投标人所投序号*‘智能终端’的制造商提供针对智能**课件识别分析系统、智能语音识别分析系统的软著。全部提供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以上所设置提供可得分的软著,除“智能语音识别分析系统”外,其他全部指向特定制造商,评分因素设置具有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闽咨公司接受福州大学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诺公司。闽咨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润无声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润无声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润无声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润无声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技术能力*”评审因素:

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教学师生一张表平台”是一个可以全面展示师生教学、科研、工作等信息的个人数据管理平台,可实现各业务系统模块的数据整合,最终实现数据共享、业务互联互通,统一身份认证等功能;是基于学校信息化要求,数据整合、业务联通、数据管理决策等功能应用需求而设置;是序号***“智慧教学系统模块”的重要基础,是该模块中“课程建设的知识结构组建”“学习过程监控与管理”“教学资源的管理与应用”等功能实现的前提。将“教学师生一张表平台”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了实现数据整合、业务联通、数据管理决策等功能和应用需求,实现学校信息化要求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将“教学师生一张表平台”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具备数据整合、数据共享、业务互联互通、统一身份认证等功能条件,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智能知识点打点推送系统”是指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用户行为数据,精准地将知识打点信息推送给用户,帮助用户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提升信息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是序号***“智慧教学系统模块”的重要功能模块,起到了帮助学生及时获取新的知识更新和重要信息,达到精准推送的目的。将“智能知识点打点推送系统”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了实现知识打点信息精准推送,实现智慧教学需求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将“智能知识点打点推送系统”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具备知识打点信息精准推送等功能条件,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同时,“教学师生一张表平台”和“智能知识点打点推送系统”是对投标人具备该项功能的软件研发能力的要求,而非对软著名称的特定要求,招标文件并未对软著名称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提出“教学师生一张表平台”和“智能知识点打点推送系统”指向北京世纪超星公司的产品的主张,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同时满足上述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且存在三个以上实际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针对上述评审因素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证书。

(*)关于“*.技术能力 *”评审因素:

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无感考勤智能统计分析系统”是一种基于现代科技手段的考勤管理方式,通过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员工出勤情况的自动记录和统计,从而减少人工干预和错误率,提高工作效率;是序号***“**无感课堂分析终端”的重要功能模块,它通过数据分析提供多维度考勤数据,从而全面提高考勤效率。将“无感考勤智能统计分析系统”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了实现对员工出勤情况的自动记录和统计,实现智慧教室**考勤需求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将“无感考勤智能统计分析系统”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具备对员工出勤情况的自动记录和统计等功能条件,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智能**运维巡检系统”是一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教学及设备巡检和运维的系统,它通过安装在设备上的传感器、摄像头等设备收集数据,利用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算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以识别设备的异常状态、预测潜在故障,并自动生成巡检报告;是序号***“**无感课堂分析终端”的重要功能模块,**无感课堂分析终端通过此功能读取教室摄像头及相关设备,收集教室设备使用状态情况、师生教学过程的行为情况,预测潜在的故障及非正常课堂行为。将“智能**运维巡检系统”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了实现识别设备的异常状态、预测潜在故障,并自动生成巡检报告,实现**智慧教学管理需求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将“智能**运维巡检系统”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具备识别设备的异常状态、预测潜在故障,并自动生成巡检报告等功能条件,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同时,“无感考勤智能统计分析系统”和“智能**运维巡检系统”是对投标人具备该项功能的软件研发能力的要求,而非对软著名称的特定要求,招标文件并未对软著名称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提出“无感考勤智能统计分析系统”和“智能**运维巡检系统”指向福建睿和公司的产品的主张,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同时满足上述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且存在三个以上实际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针对上述评审因素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证书。

(*)关于“*.技术能力 *”评审因素:

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智能**课件识别分析系统”是一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课件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分析的系统。它能够识别和理解课件中的文字、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内容,提取关键信息,并进行智能分析和处理;是序号*“智能终端”的重要功能模块,主要运用于常态化教学视频资源中的文本、图像、视频媒体关键信息的提取,为本次项目后续的知识图谱,知识切片等需求提供技术能力。将“智能**课件识别分析系统”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了实现对课件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分析,为本次采购项目后续的知识图谱,知识切片等需求提供技术能力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将“智能**课件识别分析系统”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具备对课件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分析等功能条件,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同时,“智能**课件识别分析系统”是对投标人具备该项功能的软件研发能力的要求,而非对软著名称的特定要求,招标文件并未对软著名称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提出“智能**课件识别分析系统”指向福建睿和公司的产品的主张,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同时满足上述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且存在三个以上实际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针对上述评审提供符合要求的证书。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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