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5〕11号)
2025-06-23
天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5〕11号)
天津-2025-06-2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号)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科技和设施保障支队交通隔离设施维护更新项目第*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康泰宏辉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写字楼****

被投诉人*公允(天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号仁爱濠景国际***二层底商

采购人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科技和设施保障支队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号琥珀商业广场*号楼

相关供应商*天津华海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海河楼商贸区崇仁宫大街******

相关供应商*天津联华康宏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广贤路东侧智谷广场********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相关供应商**同为天津联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报价。

*.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数据涉嫌造假。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其中第*包采购预算为****.****万元。*******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万元。截至目前,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经审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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