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物化补助)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6-22
山东/聊城 中标结果
关于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物化补助)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聊城-2025-06-22 00:00:00
关于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物化补助)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聊城市冠县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物化补助)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聊城傲正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聚源*区一号楼四单元***室

*.被投诉人:北京广普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冠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光岳路**号*层聊城市冠县建设路世纪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物化补助)》(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不合理废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违规。 投诉事项*:异常中标。 投诉处理: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给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按要求提供了书面的投诉答复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资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结合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聊城傲正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在资信标*授权委托书中,上传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彩色照片,同时也在资信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上传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采购文件中响应文件格式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相同。聊城傲正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符合采购文件第*页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仅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及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的要求。 虽然采购文件第*页“重要说明”第*项规定:“电子系统中如对供应商的承诺说明材料及供应商认为需要上传的材料无相应模块,请各供应商上传至其他材料模块。供应商未按照上述重要说明的要求提供材料、证件或制作电子标书的,作无效处理。”但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条第二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之规定,供应商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片放到授权委托书而非附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也仅仅是格式或文件排序方面的瑕疵,并非认定非实质性响应的依据。因此,谈判小组废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聊城傲正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没有列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也未发现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事项三我机关未发现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对聊城傲正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标行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理如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投诉人认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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