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荔财采决〔2025〕2号)
2025-06-20
广西/桂林
质疑投诉
荔浦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荔财采决〔2025〕2号)
广西/桂林-2025-06-20 00:00:00
荔浦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荔财采决〔****〕*号)
来源:荔浦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荔浦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焚烧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广场******号

被投诉人*荔浦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地址:荔浦市荔城镇荔平路东贸一巷*号

被投诉人*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大道与世纪大道叉口联创.飞扬国际**幢*单元*****层*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荔 浦 市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转 运 焚 烧 服 务 项 目”采 购(项目编号:***********************)活动于****年*月**日以邮寄的递交方式送达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以邮寄的递交方式送达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经查证后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提起投诉未依法进行质疑 ,我局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荔浦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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