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5-06-04 00:00:00
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庆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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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庆元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点击数:
申请人:黄某城。 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城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重做,通过书面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材料,于****年*月*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于****年*月*日延期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依据国办公开办函〔****〕**号第四项,明确要求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这是法定的公开信息,而被申请人却答复需要加工整理,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定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违法。*、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是法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信息。国办公开办函〔****〕**号同样明确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但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答复办理投诉举报人员属于内部事务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政府信息。办理案件行政行为需要对外作出告知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外部性,而非被申请人认为的属于内部信息。*、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未就申请人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且被申请人引用的不予公开理由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作为最重要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且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然而被申请人背离了这一原则,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也未审查引用申请人每项公开项目并做具体的指引,并且未单独就****、****、****年度作分别公开。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遗漏了公开请求项目,未依据要求分别公开****、****、****的情况,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财政预算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等重要信息,以上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并且未对采购清单项目进行公开违反了法律明确公开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九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十三条进行公开,以上法律也明确了采购信息及预算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因此,无论是效力还是内容来说,本案信息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必须公开,故被申请人答复遗漏并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明确的查询途径和明示查阅方式。被申请人给出的网站不具体且部分网站打不开,牛头不对马嘴,随意使用一个网站概括多个应当分别公开的具体信息,与申请的公开的内容毫无关系。此外未依法明确给出查阅的方式和时间,未做具体指引未获取到有效信息:如点击步骤以及附上图片说明查阅的方式等,并且就网站内容并不能实质性地反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不但遗漏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导致申请人未能获得有效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获取信息相应的方式和时间,遗漏了应依法告知的要素;做出的答复要素不完整,构成行政不作为,违背了公开条例立法本意,答复不准确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也是国办公开办函〔****〕**号明确公开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有对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进行公开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本就是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汇总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其网站网址信息,未告知其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就该信息给出具体答复,将两种信息混淆处理,背离信息公开原则,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应告知向纪检委申请公开和咨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单位**、**、**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之规定,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已制作完成)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以上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即已经违法,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应确认违法,责令重做。*、被申请人将多个不同的信息公开一次答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处理的程序,未给与具体查询途径,网址直接打不开无法查阅,公开途径严重错误,部分能打开的网址内容与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无对应关系,只是政府网首页。被申请人未经核实途径是否正确就乱回复申请人,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公开途径出现错误,并且案涉答复十分笼统,未就投诉举报分析报告给出查阅途径和查阅资料,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将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和消费投诉信息作区分处理,也未依法进行公开,投诉举报分析报告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所明确公开的信息,是保存的信息,其答复需重新加工收集整理违背法律规定,属于不履职行为,该信息是以报告形式主动公开,其未依法公开法定公开项目,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给正确查阅途径的网址,未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要指引方式: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公开途径错误,属于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应确认违法。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是国办公开办函〔****〕**号第(四)项明确向社会公布的政府信息,需要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性数量,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声称单位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条件答复错误,非针对性答复,并且公开范围太广,未给予有效信息,无法查阅,应撤销重作。**、被申请人未对财政支出的方式和来源作出回应,是差额拨款还是全额拨款,财政支出的方式是财政拨款、财政信用支出还是转移性支出,未进行说明答复。**、被申请人给予监督检查信息、财政预算公开、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途径不明确的途径错误,根据其途径无法直接获取此信息,公开途径不真实准确,未依法明确查阅的方式;消费投诉信息为法定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认定属于执法案件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上违反信息公开准确真实的要求,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给予的网址只是政府首页,且未依法给与具体查阅方式,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给与查阅途径和方式,应撤销重作。**、被申请人给的网址不能打开查阅,公开途径错误,不准确不真实,应撤销重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及回复情况。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发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申请人发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通过邮政快递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答复申请人已收悉,被申请人已尽告知义务,相关工作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二、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公开答复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合规。*.针对“本机关截至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可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查询。****年度未结束,相关信息还未统计,可于****年*月份登录查询。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无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另被申请人未回复需要加工整理,不予公开。*.针对“本机关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法治政府栏目查看。*.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向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未回复不予公开。*.本机关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采购招标和财政预决算栏目查询。被申请人并未答复遗漏和告知不予公开。*.办理信件中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本机关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本机关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办理信件中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此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本机关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查看;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栏目查看。(*)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法治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栏目查看,标题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年度均可查询,****年度未结束,相关信息还未统计,可于****年*月份登录查询。以上,被申请人已回复查询途径,并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回复需要加工整理,不予公开等情况。三、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站,均已精确到具体栏目,且所有网址均可以打开查询,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只是政府网首页,部分网站打不开的情况。同时,申请人所有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均逐一答复,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故意遗漏多项请求、乱回复等情况。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故意歪曲或者曲解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被申请人实际答复情况不符,显然是套用模板申请复议,未深入阅读理解答复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完整、准确,不存在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敬请复议机关予以调查核实,并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该申请书附件部分载:“附件:*、申请书;*、产品实物照片订单等、后附政府信息公开”。附件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载“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至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年度。”此外,申请人还列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提供了身份证明,明确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为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文本。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上述邮件。 ****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庆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机关截至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可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查询。****年度未结束,相关信息还未统计,可于****年*月份登录查询。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无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本机关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法治政府栏目查看。*.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建议向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本机关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采购招标和财政预决算栏目查询。*.办理信件中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本机关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本机关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办理信件中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此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本机关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本机关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本机关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您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查看;本机关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您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栏目查看。(*)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法治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栏目查看,标题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年度均可查询,****年度未结束,相关信息还未统计,可于****年*月份登录查询。”该答复书正文末尾处告知诉权,并于****年**月**日通过邮寄送达。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行政复议员根据案涉答复的指引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查阅,查阅情况如下: *.关于“****、****、****年度,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下,有***条记录,在缺乏进一步指引的情况下,本机关未能准确找到该信息指向的具体条目。*.关于“****、****、****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法治政府栏目栏目下,有***条记录,包括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年报、执法工作报告以及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等,在缺乏进一步指引的情况下,本机关未能准确找到该信息指向的具体条目。根据案涉答复指引的网址亦查找不到相关信息。*.关于“****、****、****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根据案涉答复书网址输入,跳转到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在缺乏进一步指引的情况下,本机关不能准确找到该信息指向的具体条目。此外,通过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采购招标栏目,亦直接跳转到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不能准确找到该信息指向的具体条目。*.关于“****、****、****年度,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根据案涉答复书,不知是采购招投标网址中查找,还是财政预决算网址中查找,在缺乏进一步指引的情况下,本机关不能准确找到该信息指向的具体条目。*.关于“****、****、****年度,财政预算公开”,根据案涉答复书网址输入,跳转到网页,有政府预算、部门预算等栏目,在部门预算栏目下有***条记录,在缺乏进一步指引的情况下,本机关未能准确找到该信息指向的具体条目。*.关于“****、****、****年度,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根据案涉答复书网址输入,或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公告公示栏目,均跳转到网页有****条记录,在缺乏进一步指引的情况下,本机关未能准确找到该信息指向的具体条目。*.关于“****、****、****年度,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案涉答复书网址输入,跳转到网页,在监督检查栏目*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药品(药品零售、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栏目可以查询到相关检查情况公示。*.关于“****、****、****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根据案涉答复书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法治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栏目,查找标题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信息,可以在《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中查找到相关数据。****年*月**日,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明确其提出的“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政府信息指****、****、****三个年度其本人所有投诉举报案件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庆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物流查询截图、本机关按照案涉答复进行查阅的视频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年度,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公开;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上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正确,但本机关依据被申请人案涉答复书对上述信息的指引,只能检索到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该门户网站的专题栏目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在专题栏目下不同信息对应几十,甚至是成百上千条信息,在缺乏进一步指引的情况下,无法准确获取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上述信息被申请人告知政府信息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不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 关于“****、****、****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又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等事项。因此。上述****、****、****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这一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为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另外,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根据本机关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检索,庆元县****、****、****年招录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均为庆元县公务员局发布。因此,虽然被申请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指出,上述信息不属于其公开,但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错误,应当为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庆元县公务员局,而非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外,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如作为具体招考公告中列明的招录机关,亦应对其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知悉,应配合公开该项信息。 关于“****、****、****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及不履行职责被处分人员数量及名单”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已经告知相关信息正确。 关于“****、****、****年度,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认为,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联系电话,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历年历次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被申请人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针对该项申请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年度,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以上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且本机关依据案涉答复的指引能准确获取该项信息,因此,该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庆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年度,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公开;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