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50181;包组编号:CZ20250181002]答疑公告(交易公告)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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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50181;包组编号:CZ20250181002]答疑公告(交易公告)
广东/珠海-2025-06-20 00:00:00

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组编号:*************]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盐基度指标的合法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页(*包组技术指标)要求盐基度***;**%,超出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规定的盐基度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标准:明确规定盐基度范围为**%***%,招标文件盐基度指标的设定超出国标标准。

质疑理由:​​

盐基度指标的设定超出国家标准,且未提供任何科学依据(如实验数据或行业权威论证)证明其合理性。此要求实质上限制了符合国家标准但盐基度未达招标文件特定范围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构成歧视性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产品指标符合珠海本地水质特性需求,当地水质情况可在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查阅。

问题二、关于业绩要求的公平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我国境内销售生活饮用水级的聚氯化铝或聚氯化铝铁业绩合同,完成过单个合同或同单位合同年度累计供应量(不含续签期)评分。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质疑理由:​​

招标文件将******;非自来水厂******;客户合同排除在有效业绩之外,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限制竞争,违反公平原则。供应商的业绩能力应由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决定,而非客户类型。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业绩评分要求与本次采购货物要求************《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相匹配。

问题三、关于研发中心评分项的歧视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有研发中心(实验室),且获得政府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协会评定认可,得*分******;(见技术标评分细则)。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理由:​​

研发中心评分项变相要求供应商具备特定规模或资质,可能将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研发能力可通过其他方式(如专利数量、技术人员资质)评估,而非强制要求实验室认证。净水剂生产企业中有全国获得政府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协会评定认可的实验室可能都不超过三个,数量非常少。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四、请求事项​​

*、请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盐基度***;**%的要求,恢复************规定的**%***%范围。

*、删除业绩要求中******;非自来水厂合同不计入有效业绩******;的歧视性条款。

*、取消研发中心评分项,改为评估供应商实际技术能力(如技术人员资质、专利数量等)。

*、若坚持现有评分标准,请提供科学依据(如水质检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其必要性。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详见问题一、二、三的答复。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公告如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其他不涉及上述内容的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招标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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