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质疑公示
2025-06-20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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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06-20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广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大道碧乐坊*号楼*楼**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资格审查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质疑*.评定我公司资格审查的第*条(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符合资格审查而废标,我公司为单独主体投标而非联合体投标,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的声明中明确声明了: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后附我公司投标文件声明)。如果说是因为要求投标所有产品(产品共计***项)的制造商都要有声明函而废标,我公司请问一下目前评分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供应商是否都提供齐全?可否公示? 质疑*.评分表客观分的企业实力评分项目中: *.供应商具有 **(不含)个以上专利的得 * 分, ****(含)个专利以上的得 * 分,*** 个以内专利的得 * 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电子印 章) 质疑:本采购项目为普通货物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判断,本采购项目只是普通货物采购,不属于科研类项目技术关联性强,专利可作为评分项;,普通货物采购强制要求专利,就是因技术无关性构成歧视条款,因此本次采购项目直接违反条例中“差别待遇”条款。
事实依据: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
法律依据:本次采购招标文件
请求:公示前五名投标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修改评分表的专利评分项。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针对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项目编号:******************)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结合本项目资格审查情况,现对贵公司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评定我公司资格审查的第*条(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符合资格审查而废标,我公司为单独主体投标而非联合体投标,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的声明中明确声明了: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后附我公司投标文件声明)。如果说是因为要求投标所有产品(产品共计***项)的制造商都要有声明函而废标,我公司请问一下目前评分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供应商是否都提供齐全?可否公示?”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表第七项规定“中小企业审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采购,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为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将被拒绝。” (三)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所有制造商都必须为中小企业。贵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只声明了自己所属的企业类型,而贵公司提供的产品涉及多个制造商,却未对所有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情况进行声明。由于贵公司未依法提供完整有效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不能证明所有投标产品都是由中小企业生产制造,故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资格审查不通过。 (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已在媒体上依法进行公示,贵公司可自行前往查看。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根据法规规定,其余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不属于依法公开的范畴。另外,目前未发现评分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有不符合的情况。 二、关于“质疑事项*:评分表客观分的企业实力评分项目中:*.供应商具有**(不含)个以上专利的得*分,****(含)个专利以上的得*分,***个以内专利的得*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电子印章)质疑:本采购项目为普通货物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判断,本采购项目只是普通货物采购,不属于科研类项目技术关联性强,专利可作为评分项;普通货物采购强制要求专利,就是因技术无关性构成歧视条款,因此本次采购项目直接违反条例中‘差别待遇’条款。”的回复: (一)本项目为厨房设备采购,除常规厨房设备外,本次采购的设备还有高温冷库、多功能切菜机、绞切肉机、电磁自动炒菜机、厨房设备灭火系统、燃气双头大锅灶、燃气双门蒸饭柜等,技术性能要求均较高,并非普通货物采购,行业内已有很多类型的专利证书。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将供应商提供专利作为评分项,正是对供应商技术水平、履约能力的考评,不仅能够便于评审专家统一衡量尺度,还能提高供应商竞争性,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另外,专利证书只是作为评分项,并未作为资格要求或实质性响应条款,未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专利证书的评分项不构成“歧视条款”,也不违反贵公司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若供应商具有专利证书,可有效避免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使用侵权产品而被迫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从而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进度。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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