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6-1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运输管理中心****年劳动保障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运输管理中心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方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菜市南街以西,北三环以北,西四街以东,丙三路以南恒利·七彩阳光****号楼***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奥郦菲尔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泰来街*号亿洲百旺郦城*【幢】***号房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实依据:中标人吉林省奥郦菲尔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为多个公司,品牌都是奥利菲尔,涉及虚假中标)。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实依据:中标人提供的*.冬装制造商为吉林省奥郦菲尔服装有限公司,经查证该制造商没有品牌为奥郦菲尔的商标注册证)。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实依据:中标人声明的安徽欣可欣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和安徽省玉兔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与厂家实际公布的数据不符,涉及虚假应标)。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吉林省奥郦菲尔服装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拟定中标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投诉人投诉书、询价文件、响应文件、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该公司提供的八种货物分别涉及七个公司的产品及品牌,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奥郦菲尔一个品牌。成交结果公示显示的是主要标的信息即由吉林省奥郦菲尔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冬装信息(询价文件中规定为核心产品),非全部信息,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询价文件并未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经核查成交供应商已于****年*月*日取得“新潮奥郦菲尔”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年*月*日。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零售业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要求为***人以下。安徽欣可欣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和安徽省玉兔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按文件划分标准均属于中小企业。虽然两家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不一致,但不影响中小企业的认定。且受经营变化、填报口径、填报时间等因素影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可能存在与实际从业人数不一致的情况。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的故意,不应认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宽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