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6-19 00:00:00
****年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重启稿)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北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年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重启稿)”(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年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重启稿)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沙坪坝区中体体育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号附**号附****号(集群注册)
被投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博汇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希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春城春玺苑写字楼*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体育事业中心于****年*月*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年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重启稿)项目(项目号:***********)的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多级斜塔拉筋器和二位箭步蹲辅助器为恶意控标产品,建议删除。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规整售后协同度中要求****项健身器材为同一品牌得**分,不满足同一品牌得不得分,此条要求和 之前的要求同一品牌没有本质上的变化不合理,请求暂停或修改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规整售后协同度中要求****项健身器材为同一品牌得**分,以及(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综合实力和商务部分/实施方案的分值来看,总计**分不合理,建议修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采购人已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公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年*月**日
****年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重启稿)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北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年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重启稿)”(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年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重启稿)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沙坪坝区中体体育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号附**号附****号(集群注册)
被投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博汇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希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春城春玺苑写字楼*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体育事业中心于****年*月*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年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重启稿)项目(项目号:***********)的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多级斜塔拉筋器和二位箭步蹲辅助器为恶意控标产品,建议删除。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规整售后协同度中要求****项健身器材为同一品牌得**分,不满足同一品牌得不得分,此条要求和 之前的要求同一品牌没有本质上的变化不合理,请求暂停或修改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规整售后协同度中要求****项健身器材为同一品牌得**分,以及(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综合实力和商务部分/实施方案的分值来看,总计**分不合理,建议修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采购人已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公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