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2025-06-18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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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2025-06-18 00:00:00

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号楼**层****室


基本情况: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查,本项目招投标期间,东华医为公司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刘海燕与云仓库公司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苏欣,均在同一单位(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该情形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东华医为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将全部合同款退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东华医为公司与云仓库公司的投标文件、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复函、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函、东华医为公司与云仓库公司提交的材料、东华医为公司与云仓库公司的询问笔录、退款完成情况说明和采购人的退款到账说明书等材料为证。


处罚结果:本机关已依法向东华医为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东华医为公司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东华医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号**第Ⅱ档的情节,且东华医为公司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的情形。根据东华医为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东华医为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东华医为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元(*,***,***元×**‰=**,***元)。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日期:********** **:**:**


处罚日期截止时间:


执法单位: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文号:深南财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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