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2025-06-18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第九中学开办设备购置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第九中学开办设备购置(项目编号:***************)”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第九中学开办设备购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 **.*万元
当事人*(采购人):嘉峪关市教育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河口西路*号
当事人*(集采机构):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
地 址:方特大道****号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酒泉百草三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方大厦*座二层西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嘉峪关市第九中学开办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文件的举报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该项目第三标段图书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未依法设置该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存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违规的问题。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均显示为“无”,部分投标供应商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该采购项目应当依据该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设置资格条件,故举报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举报事项成立,采购人未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对该项目予以废标,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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