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支配管建设项目(一期)自购一体化-澄清.pdf
2025-06-18
广东/潮州 变更澄清
饶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支配管建设项目(一期)自购一体化-澄清.pdf
广东/潮州-2025-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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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支配管建设项目(一期)自购一体化*澄清.***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合理低价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饶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支配管建设项目(一期)自购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设备(第三次) 澄清书
编号:潮公易建招字[****]**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饶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支配管建设项目(一期)自购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设备(第三次)招标文件进行如下澄清修改: *.原招标文件***“如果某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超过 **%(非竞争性费用不计入下浮),又未提供相应书面说明和佐证材料或提供的书面说明和佐证材料不能令人信服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修改为:“如果某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超过**%(非竞争性费用不计入下浮),又未提供相应书面说明和佐证材料或提供的书面说明和佐证材料不能令人信服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原本项目的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年**月**日*:**。 现将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统一修改为****年**月**日*:**。 本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澄清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潮兴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
|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