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6-13 00:00:00
当事人:吉林省荣庆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号吉林.新疆特色农(林)产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一期、二期工程*号库房****—**号库房。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年农户庭院储粮装具采购第一标段”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年农户庭院储粮装具采购第一标段”串通投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年农户庭院储粮装具采购第一标段”(中标金额中标金额*******.**元)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涉案笔录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前郭县财政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前郭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