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庆政复〔2024〕57号)
2025-05-28
浙江/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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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庆政复〔2024〕57号)
浙江/丽水-2025-05-28 00:00:00
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庆政复〔****〕**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庆元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点击数:

申请人:李某财。

被申请人: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财不服被申请人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要求责成依法履职,通过来访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材料。于****年*月*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年**月**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年*月*日其因权益受损,向被申请人反映某水库工程存在未批先建,严重侵害和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严重破坏和损害生态、山、水、林、田、路、流域等,要求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促使该工程在政策和法定程序到位后方能施工。不认可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中第二部分的答复,认为未告知立项和发改局批文、某某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有关单位主持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具体日期。****年*月**日在五大堡乡某某村委会、****年*月**日在某某村村委会,针对某水库项目反复召开会议,证明****年*月某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某水库项目的答复不实。****年**月**日的征收方案,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代表均未通过。不认可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中第三部分的答复,认为案涉水库项目工程无法满足下游农田灌溉和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不认可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中第四部分的答复,认为案涉水库项目工程利用*公里多的内侧水沟进行挖山、挖沟埋管未经许可,将原公路挖掘出来的水泥路面硬化块和沿线施工挖掘的渣料直接倒在公路边的个人承包毛竹山和闽江源头。

被申请人答复,为加强竹口镇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决定建设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可保证特枯年、连续干旱年及水污染突发事件时供水,加强城镇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水平,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该项目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该项目经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分别作出同意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建设、同意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办理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备案登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审查、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等相关手续。****年**月**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对案涉项目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示。项目建设用地,经履行相关手续后,浙江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浙土审〔****〕**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项目用地批复,批准征收该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庆元县水利局进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公示,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因此,案涉项目业主单位为庆元县水利局,代建单位为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实施案涉项目准备性工作过程中,在通往某村的康庄公路内侧水沟进行管道沟槽(宽约****)开挖,部分村民提出施工残渣不规范倾倒及一定程度影响村民通行问题。答复人对此高度重视,不仅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已设置警示标志),规范文明施工,尽快完成恢复正常的道路通行,减少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对弃渣倾倒造成山林使用权人的损失问题,及时与相关农户进行协商补偿。施工单位也与有关农户签订《清理弃渣协议》并进行适当补偿。另外,对于案涉工程项目是否会造成良田水源断流无法耕种以及村民提出的其它一些问题,答复人向设计部门了解得知,根据《丽水市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分类核定与监测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生态流量核定采取多年平均流量法,计算多年平均流量选取多年平均流量的**%作为生态流量。本工程坝址多年平均流量为*.****/*,核定的生态流量为*.*****/*。该工程径流量大于取水流量,安装生态放水管道,可满足下游农田的灌溉用水和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大坝主体施工也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预留生态泄放管。****年*月**日,其还就群众关心的文明规范施工、道路破损修复、出现大早极端天气的农田灌溉等问题,与该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订立《协议书》,如道路破损的,要在规定时间修复,在修复后才能支付后续的工程款;在出现大旱极端天气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农田灌溉问题等等,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案涉工程未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山林土地。鉴于上述事实,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并根据上级信访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制作和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虽然上级信访部门提供并要求适用的格式文书文本中,有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告知内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案涉工程未涉及申请人的山林土地,其认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本机关查明,根据本机关从信访部门调取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举证的案涉信访材料,****年*月*日,丽水市信访局对申请人信访件进行登记,信访件编号*************,信访内容登记为“某水库工程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未经过蔡双村、某村村民代表同意,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占用村民承包责任田和责任山施工造成下游村水源断流,使良田无法耕种,对林地强行开挖埋管损害村民林木,出行公路被挖影响出行,村民生产和生活用水及生态环境也受到影响。诉求,要求相关部门督促该工程在政策处理到位之前停止一切施工,给予相应赔偿。”

****年*月*日,申请人向丽水市信访局提出的信访材料中有一份《要求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黑心老板》的材料,该材料反映竹口饮水工程承包者把村里*.***康庄水泥路挖了铺水管,把挖下来的水泥残渣和工程垃圾直接倒入闽江源头河内和公路边的林地、水田里,该河截流造成下游几个村庄农田无水灌溉,要求有关单位重新评估,并停建未批先建的不合法工程。另有一份《关于强烈要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维护我村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申请报告》的材料,反映某水库工程征用土地未经某村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工程存在未批先建;工程政策未处理到位即承包给工程建设人,对村民的承包责任田和责任山强行霸占,强行施工;工程下游有农保田**亩,因水源断流造成无法耕种;村中出行的*.***农村公路被挖得一塌糊涂,给村民出行带来影响;工程对村民居住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水及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影响。信访材料还附**张照片。

该信访件逐级交由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又查明,****年*月**日,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庆发改投〔****〕**号《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建设。

****年**月**日,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表经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年*月**日,庆元县竹口镇某某村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参与议事社员代表认识为**人,实到**人,决议内容第**项载明,配合做好某水库建设,赞成**人,弃权*人。

****年*月*日,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用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意见书载,项目名称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建设单位庆元县水利局,项目拟选位置庆元县竹口镇某村,附选址红线图、预审意见。

****年*月**日,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庆发改投〔****〕*号《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某某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编制的《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年*月**日,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庆发改投〔****〕**号《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原则同意某某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编制的《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初步设计》。

****年*月*日,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公示载,招标人庆元县水利局,代建单位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月**日发布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年*月**日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中标书载,中标人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庆元县水利局作庆水许〔****〕*号《庆元县水利局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基本同意上报的方案,附监督管理提示单。

****年*月**日,浙江省林业局作浙林地许长〔****〕*号《浙江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征占用竹口镇等*个乡(镇、街道)某某村等*个村(社区)集体林地*.****公顷。

****年*月**日,丽水市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监理〔****〕合开工***号《合同工程开工批复》,批复同意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年*月**日,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书》,结论为无矿产地分布,无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年*月**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说明载,因项目需要,其同意某水库工程利用本村范围内的村道铺设管网。

****年*月**日,以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庆元县水利局、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为甲乙丙丁四方,签订协议书,协商约定“乙方需在****年*月**日前,完成因工程建设造成蔡双至某水库库区的农村公路的破损、塌方、下沉等路段修复工作……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修复,甲、乙、丙三方督促乙方按要求完成修复工作再支付后续工程款;该工程完工后,若遇干旱等极端天气造成上坑溪下游大奔区块农田缺水时,甲、丙双方共同实施措施,解决农田灌溉问题。”

****年*月**日,某某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生态放水管道设计说明》载,案涉工程坝址多年平均流量为*.****/*,核定的生态流量为*.*****/*。

****年*月**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作丽环建庆〔****〕**号《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年*月**日,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地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用地单位庆元县水利局,项目名称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批准用地机关庆元县人民政府,用地位置庆元县竹口镇某村,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年**月*日,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建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设单位庆元县水利局,建设项目名称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建设位置庆元县竹口镇某村,建设规模新建引水大坝*座,阀室*座,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另查明,****年,庆元县人民政府实施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项目共涉及使用权人数*户,均与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即被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的集体土地中有某村林地面积*.****公顷,未颁发过土地承包权证,由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统一经营管理,针对该土地,****年**月**日,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人一致同意征收。****年*月**日,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浙土审〔****〕**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该征收项目用地。****年*月**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发布批后征收土地公告。

还查明,****年*月**日,庆元县人民政府作庆政发〔****〕**号《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竹口镇村规模调整的方案的批复》,批复载,撤销某村、后某村、龙某村、蔡某村等*个村民委员会,建立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双某潭*上某为村道的情况说明,确认庆元县竹口镇辖区内的道路“双某潭*上某”行政级别为村道。

以上事实有编号*********信访件及其材料、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庆发改投〔****〕**号文件、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表、用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庆发改投〔****〕*号、庆发改投〔****〕**号文件、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公示及招标公告及中标书、庆水许〔****〕*号、浙林地许长〔****〕*号文件、合同工程开工批复、关于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书、说明、协议书、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生态放水管道设计说明、丽环建庆〔****〕**号文件、地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项目征收有关材料、浙土审〔****〕**号、庆政发〔****〕**号文件、某某村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关于双某潭*上某为村道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对被申请人提出多项投诉举报。

关于案涉工程征收政策处理不到位,强行霸占施工,未经村民同意的问题。经查,庆元县人民政府实施庆元县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有关程序均已履行,被征地农户均已与被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地中属于集体管理的被征地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庆元县竹口镇某某村亦于****年*月**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表示支持案涉水库项目建设,故申请人提出本项问题,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的,本机关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工程“未批先建”的问题。经查,某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涉及项目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初步设计、招投标、水土保持、占用林地许可、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等环节均有相关批准批复,申请人关于案涉工程“未批先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关于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开挖康庄水泥路及在河里、路边山林水田倾倒水泥残渣和工程垃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上述法律赋予公民检举控告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上述行政法规赋予乡级人民政府对村道的行政管理权。经查,案涉工程涉及在双某潭——某村道内侧水沟埋设引水管,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对该项举报,作出“路面基本没有开挖”“不存在对林地强行开挖”的事实认定。根据被申请人信访及行政复议申请提供的照片,及本机关现场踏勘情况,案涉村道路面亦未存在明显的开挖,村道沿线山林、水田亦未见明显的毁林毁田。因此,被申请人已对案涉村道履行管理职责,认定的事实与实际相符,本机关予以确认。

上述投诉举报中,被申请人除具有对村道的行政管理职权外,均非具有处理其他违法行为的职权以及对案涉项目工程进行有关行政批准的职权。虽不具有相关职权,但被申请人在案涉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中对有关的事实,如“某水库项目已于****年*月经发改局批复”“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经核实后予以回复并无不当。对案涉项目工程涉嫌的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投诉举报。

此外,申请人案涉信访材料还反映案涉工程对下游农田灌溉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及生态环境的影响,要求重新评估的问题,对于该问题,被申请人经核实后,在案涉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中回复“该项目设计时已考虑下流用水问题”等,属于对事实的描述,并无不当。

另外,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项目施工导致损害,被损害的当事人亦可通过协商、诉讼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财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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