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用电)费用托管项目(一期)的质疑答复函
2025-06-17
黑龙江/哈尔滨 变更澄清
关于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用电)费用托管项目(一期)的质疑答复函
黑龙江/哈尔滨-2025-06-17 00:00:00
关于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用电)费用托管项目(一期)的质疑答复函
来源: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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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钱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之龙咨询集团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用电)费用托管项目(一期)(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的问题,云之龙咨询集团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论证,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采购文件第三节评分标准(二)商务分**序号*投标人资质评标标准:(*)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上证书的认证范围覆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解决方案、节能运维管理或其它同类型)。事实依据:此项中的认证范围:“或其他同类型”表述不明确,易造成误判。请求:建议认证范围覆盖修改为: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及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计量、评估、监测、改造、运维、运营、施工等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或技术的开发、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答复:“其他同类型”是指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解决方案、节能运维管理) ”相同的类型,该表述已能够明确表达认证范围的包容性要求,与本项目采购的服务内容相关,不会造成实质性误判。市场上获准颁发认证证书的机构众多,市场上对这一类型的认证范围描述各有不同,无法做到全部穷尽列举,贵公司建议的修改内容过于具体化,可能导致认证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反而可能限制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如果贵单位证书认证范围覆盖的内容是“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及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计量、评估、监测、改造、运维、运营、施工等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或技术的开发、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按本项目采购文件评标标准,是可以计分的。本项评审因素不存在损害贵单位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表述不明确的情形。贵公司所提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采购文件第三节评分标准(二)商务分**序号*投标人资质评标标准:(*)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的技术入选国家部委(发改委或工信部等)公示的参考技术目录或获相关技术评选的,技术需是投标人所承诺的应用于本项目的建筑节能、空调改造及运行优化、其它高效节电产品技术等与节能节电相关的技术,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人的技术入选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部委(发改委或工信部等)技术入选的公示截图及投标人相应技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有则得*分,没有不得分。事实依据:此项只设置一类奖项不合理,有严重排他性,且该项得分较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求:建议设置国家部委、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别四类评分细则。”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的是能源(用电)费用托管服务,涉及节能改造及运行优化等要求高、实施难度大的高新技术,本项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用于本项目的建筑节能、空调改造及运行优化、其它高效节电产品技术等与节能节电相关的技术进行加分并不是作为实质性要求,技术达到国家级标准(入选国家部委(发改委或工信部等)公示的参考技术目录或获相关技术评选),才能更好的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国家部委公示的技术目录面向全国各类企业,不限定特定区域或行业,入选的产品或技术是获得国家认可,并获得面向全国推广使用的产品技术,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四批参考产品(技术)及第六批示范企业(园区)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五批参考产品(技术)及第七批示范企业(园区)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双十佳”)征集工作的通知”等均符合本项目要求。而贵公司建议的各省、各地市的对此类技术的评选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性,且经查询,并不是全国各省市均有此类技术评选,而有此类技术评选的省市举办的评选征集大都针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某省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如“关于征集湖南省工业领域鼓励发展的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通知”等,或要求“非本市注册企业申报的技术产品应具有在某地区成功应用的案例”,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的通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通知”等。按贵公司建议的修改内容可能会由于技术评选标准不统一、或有区域性限定导致可能出现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形,反而可能限制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以国家部委为统一标准对所有投标人要求一致,且国家部委公布的技术目录中涵盖多种技术方向,投标人承诺的应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技术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就可以得分,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也可以联合有相关技术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提供证明材料。本项评审因素不属于贵公司所述只是“某一类奖项” 的情形,不存在排他性,也不存在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贵公司所提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另,贵公司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中列举的法律依据不适用本项目,本项目是政府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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