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06-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甬新河河面保洁及绿化养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恒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号*幢**号*楼
被投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农村水利管理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下应派出所南面
被投诉人*:宁波瑞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号城南商务大厦*座******
被投诉人*:宁波林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百丈东路****弄**号
四、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公告,后于****年*月**日于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法进行公开开标,确定中标人为宁波林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人于****年*月**日向宁波市鄞州区农村水利管理中心、宁波瑞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两被投诉人于****年*月*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于****年*月**向投诉人发送投诉补正通知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补正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现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正在履行中。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宁波林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拥有水利工程或绿化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满足技术评分标准表中拟投入人员情况中的评分要求。*、中标候选人宁波林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不拥有自有新型自动保洁船及绿化养护专用船,不满足技术评分标准表中拟投入主要设备与工具装备的评分要求。*、中标候选人宁波林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年*月*日以来不存在两个及以上的绿化养护业绩,不满足技术评分标准表中供应商业绩的评分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条、二十六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宁波林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无效。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鄞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