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2025-06-17 00:00:00
明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电梯采购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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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电梯采购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明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电梯采购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间为****年**月**日**点**分,采购人将在****年**月**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在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予以公告。
本项目招标时间与质疑澄清时间仅相差不到一天,该要求不合规,不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澄清时限规定: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发出(不足**日的应顺延截止时间);建议顺延开标时间,给与投标人充足准备时间。
质疑回复:本项目非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时限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时间不充足为主观因素所致,非客观理由。
事实依据:依据《关于规范依法必须招标标准以下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的通知》(明公管委办〔****〕* 号)二、(三)*.接受供应商报名及接收投标文件。由承办人负责受理供应商的报名工作,并负责做好响应文件的接收和保管工作。投递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从采购通知发布起,一般不少于 * 个工作日;参与采购供应商达到 * 家以上方可开标。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项目人员配备:*、本项目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证书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得*分,缺一项不得分。本小项满分*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只有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企业注册的建造师才能办理此证,电梯制造企业及电梯安装公司只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维修资质,其人员因企业性质限制无法办理*证,且满足此条件的投标人不超过*家,因此,该评分条款构成不合理的排斥性要求,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删除“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要求;
质疑回复:本条修改为“本项目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证书的得*分,本小项满分*分”。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奖项、荣誉:**** 年 * 月 * 日以来,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每获得过一次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类奖项的得 * 分,本小项满分 * 分。
为什么选择****年*月*日作为起点?是否有科学依据?更早获得质量类奖项的企业是否在产品质量方面投入更多却得不到认可?此时间限制不合理,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该条为打分条款,违反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条规定: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建议删除该条款;
质疑回复:本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电梯制造行业在技术标准、质量监管政策等方面均发生显著变化,新的质量、安全规范不断更新。****年*月*日以来(近五年)的质量类奖项能够更精准衡量投标人或电梯制造商在当下市场环境与技术要求下的质量把控能力,与项目对电梯质量和技术的现实要求高度适配。本条款面向所有获得政府部门颁发质量类奖项的投标人或电梯制造商,具有开放性与普适性,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 年* 月* 日以来所投品牌获得过“全球电梯制造商十强”前* 名的得* 分,前* 名的得* 分,其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 * 分。
该条款未明确"全球电梯制造商十强"的具体评选机构,缺乏权威部门背书(是否为主管部门或国际公认机构评定?),可能存在商业机构有偿评奖行为,变相指定特定品牌(全球前五基本为外资品牌),排斥国内优质电梯制造商;根据七部委**号令第**条:不得以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该条款实质上将**%的国内电梯制造商排除在得分范围外,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建议调整为:**** 年* 月* 日以来所投品牌制造商进入“全球电梯制造商十强”的得* 分。本小项满分 * 分。
质疑回复:本条删除。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品牌电梯型号曳引机具有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分,具有*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分,其余不得分。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与国家中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法定检验机构,其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应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限定特定检测机构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检测机构、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指定特定检测机构";
建议调整为:所投品牌电梯型号曳引机具有*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分,具有*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分,其余不得分。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市级及以上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
质疑回复:本条修改为:“所投品牌电梯型号曳引机具有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分,具有*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分,其余不得分。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市级及以上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所投梯型控制柜具备抗雷击 **** 及以上浪涌抗扰的,得*分,抗雷击电压≥****,但未达到 **** 的,得*分;抗雷击电压 **** 以下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该条款指定要求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合规,存在限定检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认实〔****〕**号),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予以采信。我司提供的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完全覆盖招标要求、检验标准高于招标要求、检验机构具备法定资质;"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为国家核准的电梯专业检验机构,其检验报告请依法予以同等认定";建议调整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回复:本条修改为:“所投梯型控制柜具备抗雷击 **** 及以上浪涌抗扰的,得*分,抗雷击电压≥****,但未达到 **** 的,得*分;抗雷击电压 **** 以下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次数在***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达到****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 ****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低于****万次的不得分”。
根据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此项作为评分标准,明显设置了较高的技术参数要求,高于国家行业标准,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是明显设置了某一参数来限制投标人进行投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制动器应进行不少于***万次的动作试验......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此要求作为评分项明显要求过高。建议调整为: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次数在***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达到****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低于****万次的不得分”。
质疑回复:本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 《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分。无不得分。*、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 《电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分。无不得分。*、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 《电梯安装施工技术要求》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分。无不得分。
所列标准(*/************、*/************、*/************)均为中国电梯协会(***)团体标准,非国家强制性标准。若仅认可参与这些特定团体标准的企业得分,是变相排除未参与该协会标准但符合其他国际/国家标准(如***、**)的优质制造商,构成对特定协会成员的倾向性。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标准起草与产品质量无直接关联。参与标准编写可能是企业科研能力的体现,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产品优于未参与企业。将此作为评分项缺乏合理性,易导致“重资质、轻实效”。采购内容为电梯设备而非技术服务,标准编写能力与设备供应无关,属于无关加分项。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采购需求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建议删除该条款;
质疑回复:删除*所投品牌制造商能力:“*、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 《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分。无不得分。
*、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 《电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分。无不得分。
*、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 《电梯安装施工技术要求》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分。无不得分。”。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年*月*日以来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单一直属分公司获得过电梯行业协会连续三年五星维保服务证书的,得*分,每多连续一年五星维保服务证书的,得*分,最多得*分。
电梯行业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服务证书,缺乏权威性认定标准;
不同协会的评审标准不一,会导致不公平,而且要求连续五年获得证书才能得满分,具有倾向性;
建议调整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所供电梯品牌制造商省内直属分公司自****年*月*日以来,在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中获得过*+类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的,得*分;获得过*类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的,得*分。本项最高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证书或证明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质疑回复:本条删除。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页《比较与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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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人员配备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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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证书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得*分,缺一项不得分。本小项满分*分。 *、拟为本项目的提供服务的安装维保人员具有电梯维修*证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本小项满分*分。 |
需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为拟任项目负责人交纳的开标前连续*个月的社保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 |
电梯行业是无法获取同时具备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级的,本项目的投标人可能是代理商也可能是制造商,代理商非生产商,相关部分是无法给予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的,而且不具备建筑安装、土建等资质的单位也无法获取,即使是电梯制造商也是一样,此条明显具有倾向性,而且电梯行业标准是没有此条相关规定的,此评分要求明显是要求非本项目需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建议取消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要具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质疑回复:同质疑事项*回复。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页《比较与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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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荣誉 |
*分 |
**** 年 * 月 * 日以来,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每获得过一次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类奖项的得 *分,本小项满分 *分。 |
时间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类奖项要求是《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 条“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要求,建议取消此项要求。
质疑回复:同质疑事项*回复。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页《比较与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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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 |
*分 |
**** 年* 月* 日以来所投品牌获得过“全球电梯制造商十强”前* 名的得* 分,前* 名的得* 分,其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 *分。 |
提供证书扫描件。 |
此条明显有倾向性,全球十强意味着还有国外品牌,这对于现在支持国货理念不一致,而且这没有明显的发证机构,这都是网上搜索自发形成的,不具有官方权威性,所以次评分也不具备权威和公平性,建议取消此条要求。
质疑回复:同质疑事项*回复。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页《比较与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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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节能环保 |
*分 |
*、所投产品配置物联网,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为三级(含)及以上的,得*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为二级的得*分,其余不得分。 *、所投品牌电梯型号曳引机具有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分,具有*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分,其余不得分。 |
*、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 *、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
所投产品配置物联网:在电梯行业里非必须的国家强制的法律法规,此条要求还具备三级及以上安全等级,明显是有倾向性的,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所投品牌电梯型号曳引机具有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 * 级能效等级:此条明显要求高于行标准,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质疑回复:安全节能环保评审细则中序号*删除;序号*同质疑事项*回复。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页《比较与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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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能力 |
*分 |
****年*月*日以来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单一直属分公司获得过电梯行业协会连续三年五星维保服务证书的,得*分,每多连续一年五星维保服务证书的,得*分,最多得*分。 |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
制造商单一直属分公司明显具有倾向性,制造商在全国各地省都会具备相关直属分公司,不可能只存在单一直属分分公司,也违背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条: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为评分条件。和第 ** 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而且连续三年五星维保服务证书,每个地方地区性不一致,所以不一定都是电梯行业协会颁发的,有的是以前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所以我司建议此条改为:**** 年 * 月 * 日以来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直属分公司获得过连续三年五星维保服务证书的,得 * 分,每多连续一年五星维保服务证书的,得 * 分,最多得 * 分。
质疑回复:同质疑事项*回复。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页《比较与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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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实力 |
*分 |
*、所投梯型控制柜具备抗雷击 **** 及以上浪涌抗扰的,得*分,抗雷击电压≥****,但未达到 **** 的,得*分;抗雷击电压 **** 以下的不得分。 *、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次数在***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达到****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 ****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低于****万次的不得分”。 *、所投品牌电梯门机的动作次数在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达到****万次,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低于****万次的不得分”。 |
*、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
此条违反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商务条款中第 ** 条“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固定值或与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过高设置标准”,建议修改为:“所投客梯控制系统(含控制装置,调速装置)与所投电梯品牌为同一品牌、同一制造商的,得 *分,其余不得分注:须提供控制柜型式试验报告。”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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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实力 |
*分 |
*、所投客梯控制系统(含控制装置,调速装置)与所投电梯品牌为同一品牌、同一制造商的,得 * 分,其余不得分 注:须提供控制柜型式试验报告。 *、所投产品型号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 **** 万次及以上,得 * 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 **** 万次(含)***** 万次,得 *分,其余不得分。 |
*、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
质疑回复:本条修改为:“*、所投梯型控制柜具备抗雷击 **** 及以上浪涌抗扰的,得*分,抗雷击电压≥****,但未达到 **** 的,得*分;抗雷击电压 **** 以下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次数在***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达到****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 ****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低于****万次的不得分”。
*、所投品牌电梯门机的动作次数在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达到****万次,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万次的,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低于****万次的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页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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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年**月**日**点**分 开标地点:中共明光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室 |
从发布招标公告及文件到开标时间才 * 天,且澄清公告采购人将在 **** 年 ** 月 ** 日 ** 前以出澄清,第二天就开标,根本没有时间准备投标相关资料。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分比较复杂,准备的资料也很多,需要充足的时间准备编辑投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我司建议开标时间往后延长至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前(北京时间)。
质疑回复:本项目非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澄清时限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时间不充足为主观因素所致,非客观理由。
事实依据:依据《关于规范依法必须招标标准以下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的通知》(明公管委办〔****〕* 号)二、(三)*.接受供应商报名及接收投标文件。由承办人负责受理供应商的报名工作,并负责做好响应文件的接收和保管工作。投递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从采购通知发布起,一般不少于 * 个工作日;参与采购供应商达到 * 家以上方可开标。
更正事项*:本项目开标时间更改为:****年**月**日**时**分。
更正事项*:本项目相关内容及评分细则已修改,详见澄清文件。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明光市委政法委员会
地 址:明光市政务中心**楼
联系人:赵昕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星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明光市女山路***号
联系人:聂楚楚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昕、聂楚楚
电 话:***********、***********



